坤輿掩埋場未做環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苗縣府「停止開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1日上午開庭判決,坤輿公司申請掩埋場計劃因業者無進行環評,應立即停止開發。(張妍溱攝)

苗栗縣造橋鄉民因反對坤輿事業當地設置廢棄物掩埋場,21日凌晨與業者爆發流血衝突,經數小時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宣判,結果鄉民勝訴;法官認爲,苗栗縣政府因未監督進行環評,應中止坤輿公司試運轉許可,停止開發行爲,全案可上訴。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坤輿事業開發廢棄物掩埋場,位於龍升段15個地號的山坡地,整體面積逾2公頃,法規應進行環境評估,但坤輿公司申請開發案時,卻沒有實施環評,亦未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政府審查,即進行開發行爲,應立即停止。

法官認爲,苗栗縣政府疏忽未注意,坤輿公司於2002年3月4日函同意設置文件申請,2005年2月22日函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申請,及2005年3月8日函同意核備興辦事業計劃書,都僅列10筆土地計1.7958公頃爲開發範圍,而認無環評必要,核屬有誤,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

判決指出,坤輿申請設置乙級廢棄物處理場,屬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9款之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反坤輿自救會10多位民衆均居住於龍升村,距離開發掩埋場址最遠者約1.53 公里,即屬環評法規定之「受害人民」,於去年3月2日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發公民告知書,自救會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