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坤輿掩埋場」居民勝訴確定 縣府須令立即停止開發!

最高行政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居民不滿坤輿掩埋場「未經環評」就進行開發,訴請法院判決苗栗縣政府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依法須進行環評,判決駁回上訴,苗栗縣政府應命開發單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爲,全案確定。

坤輿公司在2001年間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經苗栗縣政府於2002年間同意係爭處理機構設置許可。因開發行爲位於山坡地,且整體開發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依法應進行環評,坤輿公司申請許可開發行爲時,未實施環評。

坤輿公司未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政府審查,苗栗縣政府未依相關規定命坤輿公司實施環評,即同意其設置文件(含變更)申請及核備興辦事業計劃書,在2010年12月31日同意坤輿公司試運轉計劃之申請。

當地居民在2021年3月2日以公民告知書敘明處理機構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規定應實施環評,請求苗栗縣政府命開發單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爲,但苗栗縣政府迄未依法執行。

居民以苗栗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行爲爲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8、9項規定,訴請判決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實施係爭處理機構開發行爲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掩埋場依法應辦理環評,判決居民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