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提修法調高罷免門檻 內政部:視社會共識審慎衡酌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內政部解釋,現行選罷法各項門檻,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將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的考量;針對國民黨團主張提高罷免門檻,新增罷免同意票應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內政部認爲,考量民意會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內政委員會今天先結束公聽會後,明天將審議多個選罷法修法版本,其中國民黨立委許宇甄主張,「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爲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同時增列「罷免同意票數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罷免案纔算通過,等於設下雙門檻;但民衆黨並不支持,認爲應該加嚴連署程序纔是正辦。

針對現行選罷法採低門檻的設計,外界質疑造成「少數否決多數」不合理現象,更弱化了罷免的正當性,是否應修法在既有罷免門檻下,新增「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

對此,內政部次長吳堂安報告指出,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現行公職選罷法的各項門檻,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的考量,2016年12月14日修正公佈,將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分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13%」調降至「1%」、「10%」。

通過門檻則由「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分之1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2分之1以上者,均爲否決」,修正爲「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

吳堂安指出,考量民意會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於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爲對罷免案通過與否的表態,針對罷免門檻是否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另針對現行選罷法規定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的公職人員提起罷免,立法意旨是爲避免恣意濫用罷免,這項規定是指「就職未滿1年不得啓動罷免程序?或是不得產生罷免結果?

對此,吳堂安指出,依選罷法第75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並規定相關要繳交的文件,因此「公職人員罷免案的提議,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始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

吳堂安解釋,另依選罷法第76條至第83條規定,公職人員罷免案經提議人的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後,尚須經查對提議人名冊、徵求連署等階段,並於查對連署人數符合法定人數後,始由選舉委員會爲罷免案成立的宣告;罷免案投票結果,爲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該罷免案結果方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