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把女兒當砲友10年羞辱她「公車」 詭辯「不舉」 遭重判

一名麪店老闆從10年起不斷利用機會及父親的權勢,對親生女兒性侵,她逃家躲避後經老師尋獲並得知生父的惡行後,協助報警(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麪店老闆從10年起不斷利用機會及父親的權勢,對親生女兒性侵,她逃家躲避後經老師尋獲並得知生父的惡行後,協助報警;他遭起訴後,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有性功能障礙,還稱女兒是「公車」,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不採信他的辯詞,依利用權勢性交等罪重判12年。可上訴。

被害女子就讀國小期間與生父同住,但他竟從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間,她就讀國小五、六年級期間,在桃園住處房間內,強行脫去她之褲子加以性侵。

2020年7月18日,他又利用女兒畏懼父親之權勢,因而隱忍屈從之機會,對她性侵,2020年7月間她蹺家,8月6日下午經她的班級導師尋得併爲關切後,她纔始告知被生父侵一事,導師依法通報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檢方偵結後將生父起訴。

男子犯後辯稱,他有性功能障礙,不可能對女兒爲性行爲,但他的妻子證稱,他雖有高血壓,但勃起功能只是比較弱,硬度沒這麼硬,性功能尚屬正常,法官認爲,他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是遭起訴後才就醫診療所得,無從認定他犯案時有何性功能障礙。

一審及二審都認爲,他的犯行罪證明確,所爲甚屬可訾,且他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未曾向女兒道歉,不見悔意,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及利用權勢性交罪各判刑10年7月、2年7月,定其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