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性侵國中女學生 判賠1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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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在新北市瑞芳區擔任國中教師的李姓男子,竟利用國中少女對他的依賴,在學校生物實驗室及教室、他的住處,與少女發生4次性關係;刑事部分李男遭判刑2年半,民事部分,高院認定李的行爲侵害父母保護教養的親權,判他須賠償少女父母共100萬確定。

2011年當時47歲的李男擔任14歲少女的國中導師,少女因因住校想家而不適應,他對少女多所關心,少女也因此對他產生倚賴,不料他卻藉機分別在學校之空教室、生物實驗室及他位於宜蘭市的住處,撫摸少女私處後加以性侵。

少女國中剛畢業回校探視時,李男又將她帶到他居住的學校員工宿舍,未違反她的意願下與她發生性關係;少女就讀大學後對李男提告,案件曝光以後,李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她及其父母致歉,以及親自登門向她的雙親跪求原諒。

被害人父母除了提告追究刑責外,也提民事訴訟求償,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考量她的父親擔任國會助理、李男目前擔任咖啡店店長,依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資力等一切情狀,判決李男須賠償被害人父母精神慰撫金各50萬元、共10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