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20條可無視資遣事由? 保權益勞團籲速修法

勞團今天不滿赴勞動部要求應儘速修法。(林良齊攝)

依勞基法規定,僱主要資遣勞工時要有法定事由,但卻有後門條款指出當改組或轉讓時,除了新舊僱主商定留用勞工外,其餘勞工可預告終止契約,勞團今天不滿赴勞動部要求應儘速修法;勞動部則說,對於保障勞動權益的法案皆樂觀其成,惟併購過程相關法規修正,還涉及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主管機關權責,盼凝聚修法共識。

日前如美麗華公司也曾以此法資遣勞工惹議,未料近日建興貨運再度發生類似情事,雲林縣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吳嘉浤表示,「買賣應不破僱傭」,以避免僱主濫用企業併購惡意解僱勞工。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黃文正說,他也曾受到僱主以勞基法20條迫害,因此一再呼籲勞動部修法、未料近期又再有勞工受害,此法根本是在保護資方、打壓工會。

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說,臺灣企業併購20年約2000至3000件,爲了保障勞工權益,應確認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而非由僱主片面決定。

勞動部強調,工會法明定,僱主不得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予以解僱。如僱主有此不當勞動行爲,勞工或工會可在90天提出不當勞動行爲裁決案件申請,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定程序儘速審理;至於立委提勞基法第20條修正草案,對於保障勞動權益的法案皆樂觀其成,但併購過程相關法規修正,還涉及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主管機關權責,勞動部將持續與經濟部、金管會合作,共同蒐集社會各界意見,以凝聚修法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