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可否提倒閣案 大法官釋憲說可以
立院在101年7月間召開臨時會審議攸關民生的38個法案,綠委柯建銘等人卻對時任行政院長陳沖提出不信任案,當時院長王金平不予處理,柯等人聲請大法官釋憲,釋憲決議文4日出爐,認爲倒閣案不限在日常院會可提出,而爲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不信任案提出72小後,立院應於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日對立院臨時會期間,是否可以提出倒閣案,做出735釋憲文,由大法官書記處長對外公佈。(圖/記者孫曜樟攝)
全案緣起於101年7月24日立委召開談話會,決議在25日召開立院臨時會,討論38個攸關民生議題的法案,但在臨會召開後,綠委柯建銘等46人即聯署對時任行政院長的陳沖提出不信任案,而當時立院院長王金平則是引用立院組織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會是審議特定事項」爲限,對倒閣案不予處理,柯建銘等人即提出大法官釋憲請聲。
大法官會議幾經討論,在今日第1439次會議做出憲法第735號解釋,「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意即在常會、臨時會都可提不信任案(倒閣案),但都需在72+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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