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免停職!顏寬恆判決無涉賄選 內政部:不適用選罷法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因涉沙鹿莊園豪宅捲入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案等,26日臺中地方法院依貪污、僞造文書2罪判處合計8年4月徒刑。針對是否停職,內政部表示,立法委員顏寬恆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之適用。

立法委員顏寬恆系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僞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內政部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立法委員顏寬恆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