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涉賄選判當選無效 上訴二審判決逆轉

彰化縣議員黃俊源遭控推由助選團李姓成員向選民行賄,彰化地院判黃俊源當選無效,二審6日宣判,改判黃俊源當選有效確定。(本報資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前年尋求連任的彰化縣議員黃俊源,遭控推由助選團隊李姓成員向選民行賄,拿現金到選民家在下巴比「7」,暗示支持7號黃俊源,前後交付4000元、2萬7000元行賄,彰化地院法官認爲,競選團隊或團隊個人違法行爲,在民事訴訟上都應歸屬於候選人,判黃俊源當選無效,不過二審6日作出判決,改判黃俊源當選有效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黃俊源助選團隊成員李男,在2022年選舉投票前,開車到選民尤男家中寒暄,利用機會向尤詢問家戶內共有幾票,當時尤回稱有8票,李男當場取出數張千元鈔票及數個附有黃俊源競選文宣的口罩放在桌上,同時在下巴處比出「7」,暗示支持7號黃俊源,事後尤男共拿到4000元,故以每票500元賄選買票。

另外李男還到表哥黃男家中,詢問家中人數,當時表哥說有6票,事後李男一口氣拿了2萬7000元到表哥家,交付給表哥孫子,意欲要求黃男與家人投票支持被告,甚至期待黃向家族成員共54人買票。

彰化地院審酌,選舉結果歸屬於競選團隊,故競選團隊或團隊中個人違法行爲,在民事訴訟上應歸屬於候選人,因此認黃俊源有選任監督之責,應爲李男行爲負責,依選罷法判黃俊源當選無效。

黃俊源不服判決提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後,6日作出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黃俊源當選有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