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景觀法草案 擬訂綱領維護特色地景

力促立法的國民黨立委邱文彥表示,臺灣地景曾被外國批評像「豬窩」,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則拋出景觀立法的概念,盼保護臺灣重要地景、提升城鄉風貌,但歷經十餘年,仍未完成立法。他日前重提《景觀法》及《景觀師法》,卻因條文涉及不同技師職業範圍,引發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公會不滿,憂心恐造成職業競爭,「景觀師法部分則擱置不處理。」

根據初審條文定義,景觀包括自然生態景觀、人爲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重要景觀地區則爲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豐富,需特別加以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的地區。

中央主管機關爲內政部,應研究、擬定、協調、宣傳及推動「國家景觀政策綱領」;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則負責區域內重要景觀地區之調查、研究、劃定及管理,並擬定景觀改善計劃,如有違反景觀計劃維護者,則由各地方政府查報、取締及處理。

在罰則部分,若違反景觀管制事項、規劃準則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得處6000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爲避免景觀保護、改善配套未完備、地方政府執行人力不足等因素,初審條文也設置緩衝期,明定本法由行政院公佈後3年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