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獲准保釋 人民日報: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

(原標題:人民日報:批准黎智英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

縱容罪惡,就是對正義殘忍。

12月23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亂港頭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消息一出,輿論愕然,香港市民難掩憤怒,包括很多法律專業人士在內,各界人士紛紛發聲反對,特區政府律政司堅決提出上訴,唯有極少數反中亂港分子額手稱慶。香港內外普遍質疑,黎智英身負重罪,倘若藉此逃遁或在保釋期間繼續禍亂香港,誰來負責?

以法律爲準繩進行裁決,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必須遵循的準則。黎智英身負多項指控,其中包括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指控,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不得准予保釋。”該條款非常明確,“不得准予保釋”是常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即法官不是“有理由相信”,而必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作惡,才能准予保釋。這意味着,准予保釋是例外,且門檻很高,爲的就是防止嫌疑人在保釋期間繼續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惡名昭彰,極度危險,卻成爲香港以違反國安法罪名逮捕的嫌疑人中,首個被保釋的人,實在匪夷所思。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如果像黎智英這樣的亂港禍首都可以保釋,還有誰不能保釋?

即便如此,反對派又跳出來,污衊保釋條件“過於苛刻”,這純屬別有用心。一些人被他們迷惑,誤以爲保釋條件已足夠嚴格,可以防止潛在風險。這完全是小看了黎智英。一方面,黎智英財力雄厚,關係網密佈,無論是藏在家中策劃亂港行動,還是棄保潛逃,都不是難事;另一方面,黎智英是一些外部勢力的重要棋子,反華價值很大,外部勢力也有爲其逃港提供方便的動機。由此看來,法官設定的保釋條件幾乎形同虛設,與黎智英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不信,不妨看看反中亂港分子許智峰等人,哪個不是保釋後潛逃,連一個“小年輕”曾志健都有辦法逃跑,更何況“能量”比他大了不知多少倍的黎智英?這些慘痛的教訓難道還不足以警醒?

而值得追問的,又何止是保釋問題,黎智英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問題同樣值得審視。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經相關法律程序,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長期以來,黎智英不僅在網絡媒體上公開呼籲外國制裁香港,甚至私會外國政客,搖尾乞憐、賣國賣港。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相關言行仍未停止。美國對香港的一系列制裁,黎智英無疑發揮了重要幫兇作用。黎智英也因此成爲首個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起訴的嫌疑人。而黎智英被捕後,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等西方政客迅速跳出來,施壓港府放人。這恰恰進一步坐實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相關指控。凡此種種,難道還不足以啓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很多香港市民呼籲,駐港國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斷出手介入此案,這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黎智英所涉案件事關國家安全,在香港具有標誌性意義,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沖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目前,香港律政司已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要求在等候處理上訴許可期間再度羈押黎智英。我們期待,香港司法機關嚴格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規定,作出正確選擇。我們相信,在中國的土地上,在香港國安法出臺之後,像黎智英這樣的叛國亂港分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此前報道:

樑振英:若黎智英逃離香港,法官要負責嗎?

12月23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的亂港頭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在多名亂港分子棄保潛逃之際,法官這一決定,令香港不少政界及法律界人士譁然。

香港前特首樑振英質問:“若黎智英逃離香港,法官要負責嗎?”有法律學者表示,若律政司就保釋決定上訴終院失敗,特區政府應考慮將黎智英移送內地審理

“法官又錯了”

樑振英23日晚在臉書(Facebook)發文,直指:“法官又錯了!”他以日前宣佈“流亡”的襲警暴徒曾志健爲例,指出這說明法官不斷錯判被告人潛逃的動機和概率,但犯了這樣明顯和低級錯誤的法官,竟然可以不需要承擔任何後果。

樑振英認爲,黎智英潛逃的機會極高,他質問道:“如果他(黎智英)逃離香港,決定準許保釋的法官要負責嗎?許智峰等人潛逃前的謊言和潛逃後的大言不慚,所有法官都要引以爲戒。”

黎智英因涉及2019年至2020年的多次未經批准集結,被指控6項罪名;此外,今年8月,黎智英與其2名兒子及壹傳媒高層等共10人,分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欺詐等罪,被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但在上述案件中,他皆獲准保釋。

直至今年12月2日,黎智英向警方報到時被落案控告欺詐罪。負責審理案件的總裁判官蘇惠德爲國安法指定法官,他12月3日拒絕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黎智英被押送收押所。

12月11日,黎智英再被指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蘇惠德12日以黎智英有機會在保釋期間再犯案爲由,拒絕其保釋申請,並下令將他還押至明年4月16日,與欺詐案同日再訊。

不死心的黎智英其後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同樣是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的李運騰,12月23日以保釋金1000萬港元以及多項保釋條件,批准黎智英保釋。

樑振英23日指出,黎智英的3名人事擔保人,分別是榮休主教陳日君、律師何俊仁以及香港浸會大學客席教授吳明德,“這三人和黎智英是什麼政治關係?國家安全案件可以接受這些人提供擔保嗎?”

江樂士:律政司就保釋申請上訴終院“史無前例”

“修例風波”以來,不斷有被控罪的亂港分子棄保潛逃。11月底,被控刑事毀壞等罪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峰,打着“公務外訪”的旗號出逃丹麥;12月22日,被控襲警及暴動罪的曾志健因缺席聆訊,被法院發出拘捕令,他其後宣佈正在“流亡”。

儘管黎智英此次的保釋條件遠比之前嚴格,但法律界人士仍然質疑其中的漏洞

江樂士 圖源:東網

“東網”24日援引香港特區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的話說,黎智英多案纏身,其涉嫌的違反國安法、串謀欺詐等,一旦定罪或會被判重刑,相信他不會希望自己在監獄度過餘生。江樂士認爲,即使黎智英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被軟禁在家,但以其財產、權力、人脈,一旦他選擇潛逃也能找到可行方法。

江樂士指出,法官開出黎智英每週3次去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存在漏洞,應該下令其每天報到,質疑黎智英爲何不用戴上內置GPS功能的電子腳鐐。

眼下,香港律政司已表態將就黎智英保釋一事上訴至終審法院。江樂士表示,律政司就保釋申請上訴至終院史無前例,但他也指出,律政司在上訴時,必須證明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他坦言,這絕非易事。

黎智英的保釋條件還包括不得受訪及使用社交媒體,23日,他的推特(Twitter)賬號已經停用,過往內容也被清空,有關頁面顯示“此賬號不存在”。

黎智英推特賬號已停用

對於上述保釋條件,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爲同樣存在漏洞,因爲黎智英本身就擁有媒體,他大可不用署名的方式將自己的意見刊登到網絡或報紙,讓他可以繼續和外國勢力聯繫,重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機會甚高。此外,1000萬港元的保釋金,對黎智英而言也是“九牛一毛”。

法律界人士:若黎智英潛逃,法官必須問責

大公文匯全媒體24日報道,全國港澳硏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接受訪問時狠批,對法庭的裁決感到匪夷所思和十分失望,更慨嘆“唔知依家高院啲法官做緊咩?(不知道現在高院的法官在幹什麼)”

傅健慈 圖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傅健慈接受橙新聞訪問時直指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他指出,黎智英是在保釋期間,涉觸犯香港國安法被捕,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有關保釋規定,便足以拒絕讓他保釋。加上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有關保釋條文,法官已不應批准黎智英保釋。若他最後真的潛逃,有關法官必須問責。

傅健慈說,黎智英保釋條件衆多,說明法官心底也知道他的潛逃和再犯風險有多高。傅健慈讚揚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不過,若律政司上訴失敗,傅健慈建議特區政府考慮引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和第66條,將黎智英移送內地審理。

觀察者網注: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不得准予保釋。

根據香港特區《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爲:(a)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b)在保釋期間犯罪;或(c)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港媒:這3種情況下 黎智英可移交內地審判

12月11日,亂港頭目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爲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首個被控此項罪名的亂港分子。今早(12日),黎智英已被押往香港西九龍法院受審。

香港“東網”11日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若案件涉及到3種情況,或可將被告直接交至內地審判。在這些情況下,經香港特區政府或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駐港國安公署即可行使管轄權。

這3種特殊的情況分別爲:

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情況;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這些情況下的犯罪案件,將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構行使檢察權,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而刑罰及訴訟程序等事宜,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據“東網”報道,黎智英已於今天(12日)早上8時左右離開收押所,期間被鐵鏈纏腰、雙手戴上手銬,由警方車輛押往西九龍法院就此案受審。

黎智英12日早上被押往法庭,圖自香港東網

12月2日,香港警方正式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指控黎智英及其“壹傳媒”集團高管周達權黃偉強三人犯欺詐罪,涉嫌違反地契擅自使用將軍澳工業區地段的廠房,並向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4年來收取的1980萬港元“租金”。

該案於12月3日在香港西九龍法院提審,控方在法庭上表明,香港警方國安處正沿國安案件方向調查案件,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經考慮後認爲,黎智英存在潛逃風險,下令將其押至懲教署看管,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審理。周達權和黃偉強兩人則獲准保釋。

香港文匯網指出,自今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等亂港分子仍公然帶頭違法,頻頻挑戰國安法底線,通過社交媒體、採訪等形式惡意詆譭、阻撓香港國安法實施。

黎智英等10名亂港分子曾於8月被香港警方拘捕。在獲保釋後他變本加厲,通過網絡直播或接受外媒採訪,與彭定康等政客炒作反華議題,試圖勾結外國勢力插手香港事務、干涉中國內政,還赤裸裸地乞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

12月11日,香港警方國安處經深入調查並徵詢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意見後,再以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對黎智英提起訴訟。西九龍裁判法院將於今早提審黎智英。據報道,該案仍將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者,將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