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集團買萊爾富未事先申報 公平會共開罰80萬元
▲臺灣四大超商之一萊爾富便利商店。(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公平會今(1日)公告,聯邦集團入股萊爾富未按程序事先申報,針對聯邦集團旗下聯禾及其從屬公司開出4張罰單,每張裁罰20萬元、共罰80萬元。公告中同時指出,4家公司已在今年1月12日補提結合申報,因本結合案對相關市場影響尚非顯著,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同意結合。
公告指出,這樣裁罰是公平會委員會於113年7月31日第171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林君等人原透過聯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萊爾富公司29.73%股權,後因萊爾富公司原大股東汪家釋出70.27%股權,於112年10月16日再透過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的聯禾公司及其從屬之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釋出之萊爾富公司股權,先後股權合計達100%,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之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依同法第11條第2項並計銷售金額規定,已達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事前申報之除外適用情形,依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終控制之林君等人應於結合前提出申報而未申報,違反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全成等4家公司各20萬元罰鍰,共計80萬元罰鍰。
由於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裁罰金額最低20萬、最高可達5000萬元,泛聯邦陣營4家公司未申報罰僅20萬元,爲最低裁罰,公平會解釋,主要是考量當事人主張因誤解公平交易法結合申報的相關規定,並已於113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補提出結合申報,因本結合案對相關市場影響尚非顯著,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提醒,事業如有結合行爲,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若就是否申報有所疑慮時,也歡迎事前洽詢公平會,避免違反公平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