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27/沒有永遠的對手,有利益就能攜手合作
▲小巨蛋最重要的就是需要經紀代理公司,引進國內外的知名錶演團隊,因此東森積極與葛福鴻合作。(圖/copycatko/flicker)
王令麟在庭上說,本來想投資葛福鴻的經紀代理公司─「超級圓頂」,因爲小巨蛋最重要的就是需要經紀代理公司,引進國內外的知名錶演團隊,但是東森沒有這樣的經驗。不過,後來葛福鴻拒絕他投資超級圓頂,才轉而投資謝寅龍的都會娛樂公司,藉此促成東森巨蛋、葛福鴻及謝寅龍三方面合作,他認爲這樣循序漸進一樣可以綁住葛福鴻。
爲了證明自己所言不虛,王令麟向法官說,臺北小巨蛋開幕1年後,葛福鴻引進的表演,讓臺北小巨蛋共收入1億8千多萬元,約佔全部營收的70%。
根據小巨蛋案中的偵訊筆錄,葛福鴻原本有意找富邦集團的蔡明忠及中泰賓館林命羣合夥投標小巨蛋,但對方都請葛福鴻自己投標,得標後再談合作,葛福鴻才決定與謝寅龍共組都會娛樂投標,卻在二輪的競標中都落敗,輸給東森巨蛋公司,但雙方並未因此反目,反而攜手合作。
對於葛福鴻在臺北小巨蛋圍標案中,雖然法院判定無罪,但法官還是以證人身分於2008年3月27日傳喚葛福鴻出庭,要她將與謝寅龍合作以都會娛樂公司名義投標小巨蛋案的過程逐一說明。
葛福鴻證稱,投標前她已有經營南港一○一及舉辦演唱會等活動經驗,而表演場館最主要的獲利來源還是舉辦演唱會,因此她依據經驗,並參考謝寅龍有關舞臺燈光等硬體設備估價及行政、電費、警衛、清潔等費用,評估臺北小巨蛋標價以9年15億5千萬算是極限,再上去只是會白做。
葛福鴻說,當時考慮15億8千萬元或15億6千萬元,最後纔將投標價格訂爲15億6千萬元,這是吉祥數字,也是她的上限金額。第二次投標時,還是以15億6千萬元投標。
審判長李英豪法官則問葛福鴻,第一次開標後,是否知道競爭對手是誰?爲何價格未調整?葛福鴻答稱,當時確曾聽說另一家投標廠商是東森集團,但15億6千萬元已經是極限,所以未提高標價。
審判長李英豪接着問,東森集團評估以9年18億仍有獲利空間,但第二次開標時卻僅以15億8千萬元得標,質問葛福鴻有無泄漏自己底標?葛福鴻回答,東森集團過去並無經營表演場館經驗,所以評估數據可能會背離事實,才造成過度樂觀,但她並不瞭解東森集團實際作業情形,也沒聽過東森評估價格爲多少,完全根據她個人經驗評估,她是量力而爲,不會爲了搶標而任意提高標價。
接着,審判長李英豪法官問葛福鴻,在臺北小巨蛋2005年第一次開標後,王令麟有沒有透過謝寅龍協商圍標?葛福鴻回答完全沒有,但東森巨蛋得標後大概一個月,謝寅龍提議與東森巨蛋合作,她直覺就說一人一半,但謝寅龍後來又說不行。謝寅龍還告訴她,可以把器材和東森巨蛋公司合作。
雖然檢察官沒有認定葛福鴻涉及圍標,但審判長李英豪法官還是想要了解到底有沒有,因此突然問她,當年謝寅龍說東森找他談合作,是在2005年5月25日臺北小巨蛋開標之前還是之後?葛福鴻不假思索回答:「開標後。」
接着,審判長又問,2005年5月25日之前,有沒有聽謝寅龍說東森找他談合作的事情?葛福鴻回答:「沒有,如果有人找他談,他一定很興奮地到處講。」葛福鴻還透露,當時王令麟想投資超級圓頂被她拒絕後,王令麟即有意投資她與謝寅龍共同持股的都會娛樂,希望三方合作共同經營大型表演活動的演出製作,經營代理方面的業務,但詳細洽談及簽約過程她沒有參與。(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