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靜茹演唱賣「柱子票」 法院判:階梯式比率退款 最高7成
消費者投訴「柱子票」。(取材自澎湃新聞)
消費者倪某等九名粉絲因購買到梁靜茹上海演唱會「柱子票」,觀看演出時面對偶像「只聞其聲而不見其人」,體驗感大打折扣,又不滿演藝公司給出的調解方案,於是起訴主辦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有限公司至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閔行區人民法院20日對本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率按單張票價420元人民幣(約57.8美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票款,最高達原價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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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報導,原告訴稱,2023年4月,原告倪某等九人通過第三方銷售平臺購買了梁靜茹上海演唱會的門票,票價分別爲699元、999元、1299元等。2023年5月20日、5月21日演唱會開場,原告等人入場後,發現其門票位置的視線受舞臺承重柱不同程度遮擋,嚴重影響觀看體驗。演唱會結束後,原告等人不接受相關調解方案,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原告認爲,被告未提前告知其售賣的座位存在視線被遮擋的嚴重瑕疵,對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爲,不僅應向原告返還票款,還應進行懲罰性賠償,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首先,原先的舞臺設計並無承重柱,爲提升演出效果及安全考慮,臨時增加了舞臺角柱作爲承重,屬於常規舞臺設計。其次,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其視線被遮擋。再次,本案原告既未現場提出異議,也未中途退場。綜上,被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和欺詐行爲,最多也是過失。
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1.被告售賣「柱子票」的行爲尚未構成欺詐。從客觀情況看,被告並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作出觀看無遮擋的承諾,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舞臺搭建完成後,被告已經可以預見到有部分觀衆會受到承重柱的遮擋,但上海站爲巡演的第一站,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更符合客觀實際。
2.被告的行爲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原告購買了門票,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應全面履行義務。原告的觀看視線受到承重柱的明顯遮擋,已經超出一般心理預期。被告既沒有提前主動告知原告其座位視線被遮擋,沒能在現場主動爲原告調換座位,消除不利影響。
3.被告應承擔減價退賠的違約責任。體驗感不盡如人意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根本違約,加之原告並未提前退場,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款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但原告有權要求減少價款,被告應當退還部分票款。
關於退款比率,法院認爲,據一般消費者心理,購買內場票的觀衆對於演唱會中近距離接觸並與偶像互動等的期待值相對更高,因而對履行瑕疵的容忍義務也就更低。因此,在退款比率上,也應結合票價,採用階梯式的退票比率。
梁靜茹「當我們談論愛情」巡演近來移師中國。(取材自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