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靜茹演唱會“柱子票”案二審獲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粉絲花費千元購買梁靜茹上海演唱會門票,到場後發現視野被立柱遮擋,看歌手成了看柱子。9名粉絲爲此起訴演唱會主辦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有限公司。
這9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獲判後,其中7名原告提起上訴。9月2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張玉霞處獲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系列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要求“退一賠三”
此前,澎湃新聞記者從庭審中獲悉,一審法院認爲,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不符合雙方約定,存在明顯瑕疵,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根據不同的票價,採用階梯式的退票比例,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9名原告票款。比如,對於支付1299元票款的原告,被告應退還票款910元(比例約爲原票款的70%),這也是該系列案件判決中的最高退票比例。
此後,7名原告選擇提起上訴,訴請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爲,第一,被上訴人在明知舞臺有視線遮擋的情況下未提前告知上訴人,售票時、知曉時都隱瞞未作告知,導致上訴人購買存在視線遮擋的演唱會門票,顯然構成欺詐,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第二,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提供完整的演唱會體驗。舞臺被遮擋導致上訴人缺失了最重要的觀看體驗,屬於嚴重履行瑕疵,構成根本違約,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退還全額門票款項。
第三,被上訴人的態度和行爲系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和漠視,在行業中並非個例,需要提高懲戒力度,行業亂象才能真正得到整治。
二審法院:主辦方不存在欺詐行爲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認爲,案件爭議焦點有以下兩個:
第一,被上訴人是否明知舞臺存在視線遮擋且並未提前告知上訴人,被上訴人的行爲是否構成欺詐,上訴人據此要求被上訴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爲,經營者的欺詐行爲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惡意,即基於欺詐行爲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進而作出錯誤的消費選擇;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告知對方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
該案中,其一,從雙方合同締結時的情況來看,上訴人系購買了相應區域的預售門票,其在購票時並未被分配到具體的座位號,且當時現場的舞臺尚未搭建,是否存在遮擋觀看視線的承重構件亦不確定,故被上訴人締約時確實難以知曉上訴人所購座位觀看視線被承重柱遮擋的情況。因此,不能認定被上訴人在締約時存在欺詐的行爲。
其二,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來看,演出舞臺承重柱遮擋部分區域觀衆視線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並且必然會被受影響觀衆發現,被上訴人在履約過程中並無隱瞞的客觀條件。此外,在演出舞臺搭建完成後,被上訴人應知曉舞臺承重柱會對部分座位觀衆的視線產生遮擋,其也採取了爲受影響觀衆現場調換座位的應對措施。因爲上海站爲梁靜茹巡演的第一站,被上訴人對承重柱影響範圍的預估確實不足,採取的應對措施也因準備不足而未能爲上訴人在內的部分受影響觀衆現場調換座位,其履約行爲確實存在瑕疵,但並不能據此認定被上訴人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
由此,從雙方合同締結及履行的實際情況看,上訴人關於被上訴人存在欺詐行爲的上訴意見,缺乏充分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二審法院:主辦方不構成根本違約,但構成履行瑕疵
第二個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從而應向上訴人全額退還購票款。
二審法院認爲,依據法律規定,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嚴重違約行爲。衆所周知,線下的音樂演唱會是以音樂爲載體,融合了聽覺、視覺、互動等多重享受和體驗的表演藝術,現場觀衆的體驗集中在觀看、聆聽、互動等多個方面。
該案中,上訴人實際觀看了演出,因觀看視線有遮擋,其現場觀看體驗確實受到了一定影響,但該影響尚未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故法院難以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爲構成根本違約。由此,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全額退款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於法有據。然被上訴人的行爲確實構成履行瑕疵的違約,一審法院根據不同票價的座位受影響的實際情況,採用階梯式的退款比例,酌情確定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退款的金額,並無不當,數額亦屬合理,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上訴方律師:演唱會行業需要更明確行業規則
“維持原判,意料之中,尊重判決。”上訴人代理律師、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玉霞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
張玉霞認爲,該案說明了實踐中對於消費欺詐行爲的認定舉證責任的要求還是比較高的,輕易較難認定。也體現了法院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較爲嚴苛,相較於懲罰獲利更傾向於填平原則。“實踐中即使一方確實存在欺詐,也往往會以違約、過失爲由進行抗辯,導致法院可能會認定違約而非欺詐,所以需要更明確行業規則和公開公示的內容,更有利於消費者在事實的基礎上有證據地維權。”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