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網遊坑殺南京女大生案二審駁回上訴 維持1死刑、2死緩原判

模擬網遊坑殺南京女大生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1死刑、2死緩原判。圖爲上訴人主謀洪嶠。(大象新聞)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日二審公開宣判,南京女大學生模擬網遊坑殺案,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祁文強盜竊案駁回上訴,維持主謀洪嶠死刑、行兇者張晨光、曹澤青死緩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下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對被告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八千元。宣判後,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院合議庭8月26日開庭審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網路軍事迷洪嶠因與歿年21歲女友李姓被害人,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遂模擬網路遊戲,妄稱自己是情治潛伏人員,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等友人「鋤奸」,幫忙殺害李女並制定作案計劃。

洪嶠事先設計誘騙女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雲南省景洪市,並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並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彙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猛海縣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女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女殺害並掩埋。

上訴人洪嶠曾於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爲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爲均構成盜竊罪。

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併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並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爲,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計誘騙被害人李女至案發地,提供李女行程資訊,罪責最爲凸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爲,共同致李女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女,毫無悔罪之心,應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於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