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專欄》憲法法庭若停擺 孰令致之?
政治協商與讓步在大法官提名戰之中,是必要的。圖爲總統府大法官提名人選,左四爲司法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右四爲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總統府提供)
現在的憲法法庭是公衆關注的焦點,因爲從年金改革、《黨產條例》、萊豬零檢出、農田水利會、死刑存廢,到最近的國會改革案,這一串的重大政治社會爭議,都由非民選的大法官做出裁判。
尤其自《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後,民進黨總統提名(加上民進黨多數的立法院同意)的大法官,就佔了2/3的多數。現在,賴清德總統提名7位人選要補上今年10月屆期任滿離職的大法官空缺,卻面臨與前任蔡英文總統全然不同的狀況—立法院不再是當初行禮如儀的橡皮圖章,而是藍白聯盟的多數。
然而賴總統在事前似乎並未與立法院多數聯盟協調或徵詢意見,提出來的人選也不像是「超黨派」的人物,立法院會通過這些人選嗎?如果沒通過,賴總統會怎麼做?少了幾位,憲法法庭能運作嗎?
現行法未設下憲法法庭最低法定人數,因此,假設賴總統維持上任以來絕對不與在野(多數)協調的作風,那很可能立法院會全部「不予同意」。接着,憲法法庭只剩8位大法官,勉強達到憲法規定人數的一半,但繼續行使各種權限,裁決政治爭議,審查立法院(藍白多數)所通過的各項法律。賴總統若仍拒絕妥協,不肯提出立法院可以接受的人選,等到2027年10月,再卸任4位大法官,憲法法庭就只剩下4/15,但他們依舊可以行使憲法法庭職權,展現司法「抗民主多數決」的威力,宣告各種法令措施違憲。
這像樣嗎?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要幾名大法官才能行使職權,但《增修條文》白紙黑字寫着「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如今只剩8人,將來可能只剩4人,卻還能行使「15人」的權力?
有鑑於此,立法委員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法庭必須至少有總額的2/3,也就是10人,方能進行評議或言詞辯論。這是相當合理的規定。因爲設定法定最低門檻,是合議制機關的正常規定,也是正當性來源。各種會議都可能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立法院開會應有全體立委1/3出席;而普通法院「合議庭」,無論法定3人、5人,或是11人,一個都不能少,從來沒聽說可以少一半而做出裁判的。連戒嚴時期的「萬年國會」都必須在臺灣地區增補選立委來補足人數。現在居然有人認爲大法官剩4個、8個也可以?
然而,民進黨怒責這樣的規定會讓憲法法庭停擺,上百名律師也要上街頭抗議,說此等規定會「癱瘓」憲法法庭。他們似乎預設着,賴總統提名的7人一定不會通過,而且之後也不可能補齊10人,所以憲法法庭就會如同當年監察院一樣,因爲總統與立法院互不相讓,空轉3年。
憲法法庭空轉當然不好,但這是「門檻規定」的問題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流會,要怪門檻規定?立法院出席人數不到1/3,可以通過法案併發生效力?合議庭法官應有3人組成,但最後判決書上只有2位法官,判決合法嗎?
抗議「門檻」的人,把兩件事情混在一起,而且預設賴總統剛愎自用,寧可憲法法庭當機;同時也假設立法院只會杯葛。如果他們真正想要憲法法庭不停擺,又維持其正當性,那不是反對門檻,而是同時施壓給總統與立法院,依照釋字632號解釋的精神來運作:總統提名,立法院審查。如果總統提名人選未能通過,他就有義務重提「立法院可能通過的人選」!怎麼能說,因爲憲法法庭不能停擺,所以立法院必須生冷不忌全部通過,或是剩下一半也照常運作。?
政治協商與讓步在大法官提名戰之中,是必要的。以當年美國總統艾森豪、雷根之霸氣,面對不同黨的參議院,依然要提名民主黨或是溫和派的人選。另一方面,立法院同意權雖可否決意識形態太過明顯、極端者,但也不能純做政治審查,而要重視被提名人對憲法的忠誠與素養。請總統與立法院坐下來好好來談人選,這纔是根本之道。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