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儀稱輸液專案進口有法源 羅廷瑋:硬擠出來的嗎?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表示,專案進口的生理食鹽水,未經我國政府查廠、未取得我國藥品許可證,萬一造成藥害,到底是向誰求償,誰來負責?記者屈彥辰/攝影
因我國輸液大缺,中央啓動專案,自馬來西亞、越南等進口,國民黨立委羅廷瑋昨日於質詢時質疑,此次進口並無法源依據,行政院長卓榮泰、衛福部長邱泰源一時語塞。衛福部次長林靜儀昨於臉書表示,專案進口輸液的部分,衛福部依法合規協助供應合格藥品。羅廷瑋今再反駁,昨天沒法源依據,今天的法源依據是硬擠出來的嗎,且我國就是沒有到越南查廠,與日本查覈認定何干?
林靜儀昨晚表示,此次專案進口有法源,因藥品短缺覈准專案輸入或製造之法源,倘屬藥事法第27-2條第一項公告之必要藥品(目前生理食鹽水非屬必要藥品),依同條第三項覈准專案輸入或製造;倘尚未列於必要藥品,且臨牀確有需求,則依藥事法第55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之依據予以覈准,後續將該品項納入必要藥品。且經健保共擬會議依規定覈價。
林靜儀說,食藥署覈准專案輸入藥品之製造廠皆在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或經由PIC/S會員國查覈認定。此次僅越南因非屬PIC/S組織會員國,故該製造廠爲經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屬PIC/S組織會員)查覈認定,且廠商有檢附經PMDA查覈認定之證明。其他均爲PIC/S 查覈認定。此外因專案進口無我國藥品許可證,故不符藥害救濟。
羅廷瑋今日反駁林靜儀說法,昨天沒法源依據,今天的法源依據是硬擠出來的嗎?不論是藥事法第55條,或者是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重點都是「不得出售」。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請問缺藥是屬於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還是重大災害?專案進口輸液是「樣品」且「不得出售」嗎?健保的加價購金額達3億元的額度,難道是假的嗎?
羅廷瑋再質疑,法律有規定不能出售,是政府施政錯誤,爲何由全民支付埋單?半年前就知道永豐廠有狀況,以行政機關及查廠人員的過往經驗及敏感度,第一次查廠時看到缺失,覺得6個月後可能改得好嗎?爲什麼不及早因應?現在要用健保總額去支應這些錢,這根本是浪費錢。
羅廷瑋強調,生理食鹽水如果注射到人體,若是滅菌不完全,或裡面如果含有熱原(pyrogen),會讓人體產生熱原反應,恐致直接危及病患生命安全,國內要求合法認證GMP藥廠全程無菌操作製造,難道衛福部希望有藥害?
羅廷瑋表示,專案進口的生理食鹽水,未經我國政府查廠、未取得我國藥品許可證,萬一造成藥害,到底是向誰求償,誰來負責?衛福部說清楚。針對查覈,食藥署宣稱「越南雖非屬PIC/S會員國,惟該製造廠業經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查覈認定」。但日本極東製藥也是日本PMDA查覈認定GMP,但日本極東製藥作假騙日本政府達30年。
羅廷瑋說,據國外藥廠工廠資料準備須知,非PIC/S 會員國境內之藥廠一律採行國外實地查廠方式。我國就是沒有去越南查廠,跟日本查覈認定過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