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不可帶頭漂綠

(圖/和泰提供)

原住民與自然同在,《生物多樣性公約》闡明:依照國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維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區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做法並促進其廣泛應用,由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的擁有者認可和參與其事並鼓勵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識、創新和做法而獲得的惠益。原住民之於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角色,以及必須公平分享自然惠益,顯然尚未成爲政府的關注重點。

去年12月生物多樣性公約批准之《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即2030全球目標),期望依照《巴黎氣候協定》之經驗,敦促公私部門每年投資至少2000億美元用於多樣性目標實現。

「投資自然」口號美則美矣,但在許多地方已成爲驅趕、壓迫原住民和地方社會的完美理由,因爲在殖民國家與現代化的進程當中,許多孕育生物多樣性的土地,不管是使用、管理或是所有權,都未考慮到原住民的處遇。收歸國有,簡單且暴力,是統治者的特權,放諸臺灣以及世界多處皆然,也因此在「投資自然」倡議背後,原住民權利、人權視野與政府監管非常重要。

以「投資自然」爲名迫害原住民人權情況有多嚴重?2月底英國《衛報》披露巴西右翼前總統波索納洛投資雨林政策遺毒,在地方政府疏於監管下,數萬名非法礦工涌入巴西北部亞馬遜雨林內的亞諾馬米原住民領地,伴隨着盜採、盜伐、盜獵與新冠病毒傳染,提煉黃金造成的土壤與水體汞污染,當地衛生情況急遽惡化,迫使巴西環境部從中央派遣名爲特別檢查隊的軍事單位取代地方警力前往執法。

在遙遠的彼方,這些壓迫雨林原住民的惡行,在腐敗的地方監管系統默許下,以投資自然、協助原住民就業(非法採礦)、潮流的ESG話術包裝。也因此,有意義的外部監管,符合投資自然內涵,以及與生物多樣性、原住民人權影響具體連結的有效監管,纔是重中之重。

投資自然必須要有制度配合,目前農委會「接受捐款執行認養植護樹與野生動物保育作業要點」收受企業捐贈,卻不管是否有「外加性」、得以確實有利於生物多樣性、是否可以惠益原住民的做法,實可謂爲德不卒,且有政府帶頭漂綠之嫌。目前林務局積極推動之林業多元生產、殘餘木料運用,亦缺少惠益共享與生物多樣性的監管機制。

凡此作爲,在在顯示政府對於生物多樣性及原住民惠益的體察不夠,導致說多做少,淪爲企業公關的助手還洋洋得意。

着手建立投資自然、納入原住民視野及參與的監管體系,是林務局的當務之急。(作者謝英士爲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鄭佾展爲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