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污案更審開庭:任立委時職權管不到民營公司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起訴。一審將他判刑7年4個月,二審改判刑13年6月,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另外貪污部分則由高院進行更審。高院26日開庭時,林益世否認犯罪,說自己擔任立委時,職權管不到民營公司,本案的中鋼、地勇都是民營公司,他無權可管,沒有貪污收賄。
擔任多次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啓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陳啓祥再度前來請託林益世時,林益世要求以8300萬元做爲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並要求將該8300萬元以現金分成3000萬元、3000萬元及2300萬元3份。
案經陳啓祥向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提出告發,特偵組於2012年10月25日將全案偵查終結,將被告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臺北地方法院2013年的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
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2016年的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作出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依「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
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因本案涉及貪污罪是否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爭議,而陷入停擺。最後最高法院沒有做出決議,僅於2018年8月間做出裁判,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等法院26日首度進行實質審理,林益世在庭上否認犯罪。他表示,中鋼、地勇2公司都是民營公司,他擔任立委時的職權,無法管理民營公司,所以他並未幫忙喬爐下渣契約,沒有收賄。另外他也否認向時任經濟部長施顏祥施壓,說施顏祥根本不知道中鋼的爐下渣契約問題,是到檢察官偵訊時,才從檢察官口中得知地勇公司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