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交14歲小女友嘗3次禁果 男還求拍裸照挨告
▲洪男與少女交往後,先後發生3次性關係。(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臺北市一名洪姓男子2015年9月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14歲少女,兩人用通訊軟體LINE互加好友後,於隔月成爲男女朋友,交往後發生3次性關係,甚至還要求少女在家拍全裸照傳給他,少女家人事後得知氣得提告。法官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交罪判洪男10月徒刑;另犯製造少年爲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洪男在2015年10月間與少女成爲男女朋友,交往後分別在2016年1月、2月初及農曆過年前,帶少女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且洪男在兩人交往後發生第一次性關係前,要求少女先在住家拍全裸照片給他,少女拍完後即以LINE傳2張裸照給洪男「觀賞」。洪男接受偵訊時,自陳雙方交往時就已經知道少女年紀。
法官認爲,被告明知少女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發展階段,爲滿足私慾,要求少女拍攝全裸猥褻行爲照片,並以通訊軟體傳送供其觀覽,又先後與之3次性交,所爲對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嚴重影響;不過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也願賠償被害人臺幣40萬元,然因經濟狀況不佳,僅先後賠償1萬、3萬元,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10月徒刑;另犯製造少年爲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