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男,61歲),被覈准死刑!

3年前,廣東省翁源縣某中學發生一起案件。擔任該校宿管員的凌某,因不滿工作調動,持刀砍向3名學生和路人,造成一死4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凌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凌某的死刑。

凌某,1963年出生,廣東省翁源縣人,小學文化。2021年2月20日,凌某接受廣東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派遣,到廣東省翁源縣某中學擔任宿管員。後因凌某工作表現未達要求,學校提出更換宿管員。2021年5月24日,凌某所在公司安排他人接替凌某擔任宿管員。凌某尋求留任,未果。

當日23時50分許,凌某持菜刀、尖刀來到該校一男生宿舍,先後砍刺正在睡覺的被害人何某(男,時年15歲)、龍某(男,時年15歲)、曾某(男,歿年15歲)的頭頸、胸腹等部位,致曾某因全身多處創口、左頸外動脈分支斷裂、肝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致龍某重傷二級、何某輕傷一級。作案後,凌某逃離學校。

2021年2月21日0時許,凌某逃至離學校不遠的某物流店鋪門口時,向正在裝卸貨物的被害人張某(男,時年38歲)、廖某(男,時年20歲)索要現金被拒,於是持尖刀捅刺廖某後背等處,在張某反抗制止時,又捅刺張某的腹部,致張某重傷二級,致廖某輕傷二級。後凌某被廖某、張某制服,被趕至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

2021年12月14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凌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凌某提出上訴。2023年2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現已複覈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爲,被告人凌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凌某因工作不如意即預謀報復泄憤,深夜持菜刀和尖刀闖入學生宿舍砍刺3名未成年人要害部位,逃跑途中又因索財不成報復行兇,持尖刀捅刺二人,殺死一人並致二人重傷、二人輕傷,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根據凌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複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覈准了凌某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開屏新聞記者 夏體雷

一審 夏體雷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貓恩泊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