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單隻」動物致死擬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院今一讀
救援志工用鐵撬破壞門鎖進入屋內救出「茶茶」。(圖/救援志工「貓男」許鐳譯翻攝)
隨着臺灣持續發生虐死動物悲劇,農委會也在日前處死逾百隻走私貓,立法院院會今一讀通過6個有關動保的修法草案。其中,針對走私動物業者,擬從現行「7年以下」加重爲「至少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於過去須「以藥物、槍械」造成「複數動物」死亡者纔可處有期徒刑,擬改爲「施以凌虐致動物死亡者」,即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8月底,新北市蘆洲區一名黎姓男子,因與女友求複合不成,竟以棍棒毆打女友所飼養的虎斑貓「茶茶」,甚至以滾燙熱水來回澆淋在貓咪身上,造成貓咪大面積燙傷,最後不幸離世。同一期間,有業者自海外走私154只貓,經海巡署查緝後,儘管各界接連嘗試讓這批貓受檢逃死,但農委會在新聞曝光後,旋即火速將154只貓全數撲殺。
面對動物的生命權在臺灣受到嚴重侵害,主管機關農委會雖宣稱會推行犬、貓戶口登記補破網,但長年以來,迄今仍未見具體措施上路。
對此,立法院本會期召開後,朝野不約而同紛紛提出動保法案,並於今天立法院院會一舉將6個草案完成一讀,送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針對走私動物的罰則部分,分別有民進黨立委蘇治芬及國民黨立委葉毓蘭、鄭麗文,各自針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提出修法版本,將走私動物的個人或團體,從原先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爲「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罰金部分,葉毓蘭、鄭麗文所提版本,更分別提出「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得併科與犯罪行爲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相當之罰金」的修法草案。
針對虐待動物部分,由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謝衣鳳,各自針對《動物保護法》提出修法版本。其中,原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而葉毓蘭版本,新增「施以凌虐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萬以上、二百萬以下。
同時,現行《動保法》條文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謝衣鳳提出的修法草案,則將「複數」刪除,改爲「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以他法施以凌虐,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上述罪刑。
謝衣鳳表示,蘆洲茶茶事件是對「單隻」寵物貓以滾熱水澆淋、棍棒毆打致死,結果卻未符合《動保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列舉的施虐類型,且未有「複數」動物死亡,這也無法適用該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論處。因此,此次提出修正草案,刪除致死動物數量須以「複數」爲前提,並增訂暴力或以他法施以凌虐導致動物死亡者,也須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化法律保護動物的目的。
另外,民進黨立委陳明文針對《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提出修正草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爲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並維護動物基本生存權益,應對直轄市、縣(市)設置的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定期進行查覈與評鑑,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