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漏電他遭電擊後猛抓睾丸、吃樹葉石頭 獲國賠1761萬

男子路燈漏電電擊,出現抓下體、吃樹葉石頭狀況,獲准國賠。此爲示意圖。(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22歲的吳姓男子2015年間與友人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水球嬉戲,卻遭漏電的路燈電擊,經搶救後因「缺氧性腦病變」而腦部受損,不時吃石頭、樹葉,還出現「猛抓生殖器」的退化行爲。家屬請求國賠,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新豐鄉公所須國賠1761萬餘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5年10月3日,下午5點多吳男與友人在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水泥洗手檯旁砸水球嬉戲,他站在洗手檯旁某路燈前,突然遭電擊倒地不起,失去呼吸心跳,經救治後雖恢復自主心跳,但呈現植物狀態。經過持續救治後,病情有所回覆,但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還出現「猛抓睾丸」的行爲,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照顧,後經法院裁定爲受監護宣告之人。

家屬不滿,原本可以期待兒子順利長大,受其孝順、奉養及傳宗接代,卻因這次事故,導致兒子進了特教班,除了期待落空以外,還要面對兒子在特教班中因無法分辨是否爲食物結果還吃同學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等,也曾出現擡桌椅丟同學、丟飯碗、湯碗攻擊行爲。家屬認爲新豐鄉公所沒能妥善保養、維護、防護路燈,纔會導致漏電,並造成此次意外,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請求賠償2935萬元。

法院審理時,新豐鄉公所拒絕賠償,辯稱已善盡管理義務,是吳男赤腳玩水纔會導致漏電,與有過失。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鄉公所因人力不足等因素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排除,對於公共設施未妥善維護,顯有過失,判準國賠1761萬餘元。

鄉公所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吳男赤腳在公園遊玩,並未違反公園的功能;另外路燈周圍並未設置警告警告標誌,告知民衆電線鋼纜垂落或漏電;也沒禁止民衆玩水、赤腳,因此鄉公所確實仍有過失。高院重新計算損害,認定吳男受有2180萬元損害,但因吳男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準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