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黃慧夫醫師 被司法禁錮的白色巨塔
▲受限於《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款規定,最重本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案件不得再上訴三審。對法院而言的輕微案件,卻毀了黃慧夫醫生的一生。(圖/民間司改會)
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臺灣近五年進入醫審會鑑定的醫療糾紛,每年都有大約五百件,等於平均每天都有醫師被告,顯示臺灣醫病關係緊繃。
醫病關係緊張,源自病人對醫師不夠信任。越來越多醫師爲了避免被告,對病患實施很多看起來需要,實際上根本不需要的檢查與檢驗。健保給付的檢查能做就做,無法承擔一點錯誤,也就是所謂的「防禦性醫療」。防禦性醫療也稱爲「防禦性醫療決策」,不但浪費健保資源,也容易對病人有不好的影響。當醫生第一個想到的,不是如何盡心盡力治病人,而是如何先保護好自己,無論對病人或醫生而言,都不是好的關係與環境。
近日,民間司改會在臉書專頁貼出一段影片,從醫13年的臺大醫院整形外科主治醫師黃慧夫,懷着滿腔熱血及使命感,在遭遇重大事件時盡心力搶救生命,卻因過去司法體制、一場官司判決,讓他前途近乎全毀。
10年前,黃慧夫任職於亞東醫院時,替一名出車禍重傷的少年動手術,術後5天少年自行轉院,卻發現小腿持續內出血致壞死,最終截肢,黃慧夫因而遭少年家屬控告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一審被判無罪,二審卻在無新事證、新鑑定報告情況下,直接翻判成有罪、判刑4個月。
受限於《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款規定,最重本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案件不得再上訴三審。最終黃慧夫無法上訴三審,在二審以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雖然現在訴訟制度二審是採覆審制,但在實務上,部分法官若認爲證據沒有重複調查的必要,很多證據在一審調查過二審就不會再調查,此舉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但每年不能上訴三審的案件大約有三百到四百件,此等二審判決有罪的案件,卻沒有另一審級的上訴法院回來檢查二審是否有疏忽判錯的地方。以黃慧夫醫師涉及醫療專業的案件爲例,在二審的階段,法官在一次程序準備庭和一次辯論庭就做出判決。法官如果沒有真正瞭解成因和醫療背景知識,就很容易有誤判的情形,如果有上訴機會就很可能翻轉審判結果。
制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最初目的,是讓輕判的案件不要拖太久,但卻限縮了人民訴訟權。大法官在2017年以釋字第752號宣告該法條違憲,立法院在同年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特定類型案件,若被告一審被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修法後都可以上訴。
修法後被遺忘的一羣人
《刑事訴訟法》修法後,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將來都可以上訴三審尋求救濟,標的是將來的案子和未確定的案件。然而,在過去適用舊法時,一審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且已經被執行完的案件,例如黃慧夫醫師的案件,卻沒有再上訴的機會。於是,民間司改會提出制定《刑事訴訟法》第7之11條的想法,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件,在兩年過渡期間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
關於過渡期間的規定,其實有前例可循。爲了解決支付命令淪爲詐騙集團犯罪工具的問題,立法院在2015年修正《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支付命令的規定。在新法公佈後確定者,適用新法規定;在新法公佈施行前確定者,有兩年過渡期間,可以在公佈施行後兩年內提起再審。
黃慧夫醫師並不是《刑事訴訟法》修法後,仍無法透過司法管道救濟的個案。在沒有新事證的情況下,從無罪翻案成有罪,卻沒有法律途徑給予他們再次爲自己爭取清白的機會。對法院而言的輕微案件,卻毀了當事人的一生。(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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