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醫療法》修正,醫病關係更加和諧?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對於長久以來矛盾的醫病關係,將會帶來更和諧還是更無解的未來。(圖/達志/示意圖)
根據新聞報導,2017年12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案,修改第82條之規定,將醫療人員的賠償責任限定於「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牀專業裁量所致者」,才負有民事損害賠償之責。
醫療人員責任減輕嗎?
新修正的《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加上了「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牀專業裁量所致者」的要件,並在第4項中,就前兩項所謂的注意義務範圍做出具體說明,認爲責任的判斷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爲斷」。
在這樣的立法模式下,原先被詬病的責任範圍不明確的問題,獲得了一部分的緩和;但同時,也增加了舉證醫師違反規定的困難度。按照現在修正新法的規定來看,若要醫療人員針對醫療業務負擔過失責任,必須要「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及「逾越合理臨牀專業裁量」等兩個要件均成立才行。在這樣的規範下,要求醫療人員負擔過失責任的難度升高,未來病患在舉證上更加困難。
醫療機構幾乎全身而退?
除了醫療人員的責任減輕之外,因這次的修正,也同時減輕了醫療機構的責任。
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必須要在受僱人(醫療人員)的行爲致第三人(病人)受有損害,而對該損害負有賠償責任時,纔可以向僱用人(醫療機構)請求連帶賠償。
乍看之下,新舊法之間似乎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對於醫療機構本身的責任,並沒有明顯的改變。但針對醫療機構旗下醫療人員責任的連帶賠償問題,由於民法第188條必須是醫療人員依《醫療法》負賠償責任時,纔會依該條連帶賠償。也就是說,在修法之後,因爲醫療人員責任依修正後第2項的規定獲得減輕,病患向醫療人員請求賠償的難度提高,同時導致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上的困難。
簡單地說,在修正版本的狀況下,如果不能證明醫療人員有第2項的責任的話,醫療機構就只爲自己的故意過失負責。
醫病關係真的改善了嗎?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看出,在新法修正後,病患要求償的難度明顯增加許多。原先設計減輕醫療人員責任,由醫療機構負責的草案,經過修正,導致醫療機構只對自己的故意過失負責;但要求病患就醫療機構的故意過失負擔舉證責任,又何其困難。如此規定是否真的能解決醫病間長久以來的矛盾,還是隻是爲醫療機構脫免責任?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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