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或病情嚴重度誰判斷?醫院該送哪家好?

▲拒送車禍重傷女童到榮總醫院救護車挨批。(圖/監視器畫面翻拍)

新北市消防救護人員

有關中部救護車拒送車禍女童至特定醫學中心導致挨批一案,小弟深深不以爲然,也爲遭受批評的救護員、消防局長、市長,致上深深的敬意。

目前緊急醫療體系,由消防局擔任緊急救護任務爲主,民間救護車通常負責院與院之間的轉院工作

由於消防救護工作有其時效性及急迫性,以目前緊急救護案件數量人力資源來說,救護車實不應離開轄區太遠或執行任務過久,以免耽誤其他民衆使用救護車以及執行緊急任務。

現今緊急救護辦法明文律定緊急救護人員送醫以?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的醫療機構?爲主。也就是說,患者送醫醫院應以救護人員依據患者病情嚴重度來判斷爲原則,非依家屬指定或ㄧ昧往大型醫院送即可,更非以患者經常就醫醫院爲主。新聞報導,患者因車禍事故導致大腿骨折而需開刀治療,救護人員卻不送往大型醫學中心。在家屬眼裡或許認爲此傷情很嚴重,但是以醫學的角度來說、以緊急救護人員的角度來看,這種類型病患應該於附近的地區醫院就可以處理,不須立即送往醫學中心來癱瘓該醫學中心的醫療資源。

在急診創傷訓練建議救護人員,如果患者爲重大創傷患者(頭、胸等受到重大傷害、意識不清之類的患者)需要創傷小組接手治療,但判斷可以初步維持生命徵象者,建議救護人員可以送到30分鐘內有創傷小組的醫院救治(通常爲醫學中心);如果救護人員判斷沒有辦法維持其生命徵象或患者OHCA(到院前失去生命徵象),則應送往最近的急救責任醫院接受急救,以圖穩定患者生命;輕傷患者(如擦傷、骨折等)則送往就近醫院救治即可。

民意代表實不應以個人意見取代專業,強迫救護人員送醫。

人人如此,重大傷病患遲早無院可送、無刀可開、無牀可住;生命早晚中斷在救護車上、急診室中.....在現今民衆普遍信奉大型醫院及民意氾濫的情況下,在目前救護車濫用嚴重以及大型醫學中心急診幾近癱瘓,救護車幾乎無醫院可送的情形下,建議衛生署實應建立後送分級制度及救護車收費制度,以避免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持續崩壞。

也再次爲堅持緊急醫療制度的官員基層救護員、醫師致上最深的敬意。

作者「新北市消防救護人員」,緊急救護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意見,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