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不平彈飛遭大客車輾斃 家屬聲請國賠遭認主要責任

許女發生車禍死亡,她父親認爲養工處並未妥善維護路面平整而導致意外,士林地院判決許女從右側車車須負擔大部分責任,判決養工處僅須負擔2成責任。(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傳真)

27歲許姓女子前年在淡水騎車遊覽車右側超車,不慎因路面凸起,騎士彈飛後被遊覽車右後輪輾斃,許父認爲路面、邊溝新北市政府養工處管理,起訴國家賠償法,求償244萬5000元,法院認爲右側超車,且沒有與鄰近車輛保持半公尺以上的距離死者須負8成過失責任,依比例判賠48萬9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8年12月4日,許女從淡水出發往臺北方向行經坪頂路從機慢車道超車,許女左車是遊覽車,不慎因路面凸起,重心不穩跌倒,頭部正巧遭遊覽車右後輪輾過,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許女的父親認爲,新北市養工處應保持路面平整,若有高低差應放置適當的警告標示,因路面管理缺失,導致用路人出現危害,因而聲請國家賠償,喪葬補助費44萬5000元以及200萬精神慰撫金。

法院認爲,現場確實有5公分路差,養工處應立即排除,或設置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但許女從遊覽車右側超車,而且騎出路面邊線,又沒有與遊覽車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人車倒地後遭遊覽車碾壓死亡,認定許女有多項過失,應負起主要的責任,依許父求償的金額按比例折算,養工處僅賠償2成的48萬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