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男娶相戀10年美嬌娘不行房 被逮偷吃花童媽慘了
男子與愛情長跑10年的女子結婚,婚後卻變冷淡又不行房,後被逮到偷吃結婚時花童的媽媽,被判離婚與賠償。(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陳姓女子,4年前與愛情長跑10年的詹姓男子結婚,豈料婚後詹男態度丕變,不僅拒行房還早出晚歸,陳女找徵信社調查後才發現丈夫有外遇,小三還是兩人結婚花童的媽媽簡女,憤而提告離婚並求償。新北地院考量兩人已破壞陳女婚姻圓滿,除判準離婚另判詹男須賠60萬元,簡女須賠30萬元。
民法第1056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爲限」,受有損害之一方配偶更可於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後,請求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稱爲「離婚損害」,例如因離婚而必須搬家所生的搬家費用。若是因虐待而離婚,產生的損害有可能是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慰撫金而可以請求賠償,這種情況則是可以請求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也就是「離因損害」。
本案例中,詹男於結婚後不與陳女同房,時常早出晚歸,且與簡女之交往超出有配偶之男女應有的相處份際,所以雖然無法證明確實有通姦(需證明雙方有合意性交,而本件無足夠證據可以證明),還是可以認定詹男已破壞共同生活與美滿、安全、幸福的婚姻關係,使婚姻無法繼續維持,法院因此判準離婚。因本件離婚原因爲民法第1052條中,有重大事由(不行房、與簡女交往過從甚密),難以維持婚姻,故陳女可依民法第1056條第2項向詹男請求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且同時可向詹男及簡女依民法第18 4條第1 項、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請求侵權行爲、侵害人格法益重大及侵害配偶權等,請求精神上痛苦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