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員工「遭公車夾腿拖行」骨折!求償693萬喊:看到公車會怕

沈女並未完全上公車司機便往前行駛,造成她右腿骨折、挫傷。(示意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陳羿妏/新北報導

沈姓賣場銷售員2019年8月19日於新北市永和區搭乘公車,不料方姓司機未等待她完全上車,便關門往前行駛,導致她右腿遭車門夾住,一路被拖行,因而右腿骨折、挫傷、出血性休克。刑事部分方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民事部分,沈女求償693萬6684元,法官日前判客運公司、方男連帶賠223萬8187元爲適當,可上訴。

判決指出,沈女主張,她因方男的過失受傷,須額外支出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醫療器材營養費,且無法工作,受傷住院期間曾進行18次手術,導致她身心俱疲,搭乘無障礙專車回診停等紅燈時,看到公車都會驚恐,而車禍至今仍未完全復原生活方面有所不便,得仰賴家人照顧,因此加上精神撫慰金,要求客運公司、方男連帶賠償693萬6684元。

客運公司、方男坦承過失,也同意支付醫療費、薪資損失共88萬4091元,但不同意未來醫療費像是復健費、疤痕治療費用以及看護、交通費。

對此,刑事部分,方男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18萬;民事部分,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認爲沈女請求營養費部分無理由,另審酌兩造情狀後,判客運公司、方男連帶賠223萬8187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