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票可惡,強制亮票可恥!

▲用嘴吹、手拿低,「亮票」在高雄議會最囂張。

張福

民進黨主席英文,在此次六都縣市副議長選舉前,公開要求該籍議員必須亮票,揚言不亮票或跑票者將予以開除黨籍。姑不論亮票行爲已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4條「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規定,除觸犯妨害秘密罪外,還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選舉人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於他人」,可處二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監票人也涉嫌違反刑法第148條的無記名投票時,刺探票載內容,可處三百元以下罰金;政黨強迫黨員亮票否則以黨紀處分發動罷免,亦涉嫌觸犯刑法第142條的妨害投票自由罪,可處五年以下徒刑。蔡英文竟罔顧法令,要求其黨員以身試法,已有可議。

蔡英文祭出黨紀,公開要求其黨籍議員必須亮票,否則予以開除黨籍處分的威脅恫嚇後,因普遍不爲一般民衆所接受,且遭該黨議員反彈,被批「不民主」、「讓當選的議員沒有尊嚴」,而不得不將亮票改稱一致性投票,以掩耳盜鈴,結果還是有不少人跑票,幾個市縣該贏而未贏。

面對有媒體人批判民進黨「僞善」,該黨發言人辯稱:「去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及今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確定判決,均依據責任政治政黨政治憲法精神,判決在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過程中實踐「一致性投票」的議員,無罪定讞。」、「民進黨以黨紀維護地方議會貫徹黨團自治,目的杜絕買票、落實責任政治,與馬總統國民黨主席身分在立法院動用黨紀,戕害國會、踐踏民意,破棄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顯不相同,自不宜作錯誤比擬。」

問題是,檢審實務上仍有不同看法,那幾件無罪判決案件,尚非法界共識判例,「無罪不是絕對的定論」,碰到不同法官被認定有罪可能性很大。再者,責任政治的精神應該是對選民負責,而不是罔顧民意成爲政黨挾持的投票工具;政黨政治的精神,也不是要黨籍民代聽從少數黨鞭的操控,而不容個人的判斷及抉擇。不亮票有很多理由,未必等同賣票。更何況,亮票不但嚇止不了買票賣票,反而會更加鞏固買票的成果,民進黨的論調不但難以令人苟同,投票結果也給了他們當頭棒喝。

不論藍綠,下令亮票都是獨裁濫權,更是對其黨員的不信任,甚至是對黨員人格的踐踏侮辱,行使同意權如此,票選正副議長也如此。人民要的是有良心及獨立思考的民代,不是一羣聽命行事豬仔。買票賣票固然可惡,箝制亮票也很可恥。如何處置跑票者?正嚴峻考驗蔡英文的智慧威信

作者張福淙,會計師,碩。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