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兇宅再轉手就不是凶宅? 律師:法律漏洞政府應修法!

新莊水泥封屍案發大樓。(圖/記者陳豐德攝)

記者陳韋帆臺北報導

新北市新莊今年3月發生震驚社會的水泥封屍案,在嫌犯收押後房子也成了「凶宅」。後來又有房仲宣稱,已在24小時內以行情價85折698萬售出,也引起專家討論,認爲買家可能是想採取「再轉手」方式賺取差價,也傳出「若再轉手,就可以不告知是凶宅」的說法;包租公律師蔡志雄指出,這種做法是利用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不一的漏洞

蔡志雄表示,92 年 6 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規定,「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告知範圍僅限縮在產權持有期間。其後,104年11月25日修正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同樣僅發生在產權持有期間纔有告知之義務

但101年10月29日所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則不同,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規定,「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1)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上列情事。(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確認無上列情事。□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告知義務範圍除了產權持有期間,也包括產權持有前。但畢竟定型化契約僅對於企業經營者才適用,如此便給予一般屋主鑽漏洞之空間,就有可能讓凶宅漂白。

蔡志雄建議,不動產交易應重視資訊透明及公平,尤其「凶宅」對不動產價格造成波動影響深遠,針對凶宅的定義及告知事件的範圍,政府實在應該做出統一的規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