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隱形眼鏡不用處方箋! 食藥署招民怨改口「誤會了」

▲對於臺北市衛生局7月時宣佈,要嚴格執行「買隱形眼鏡須出示醫生處方箋」的規定,16日食藥署卻改口稱,其實是大家誤會」了?(圖/東森新聞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一切都是誤會一場?臺北市衛生局7月時宣佈,要嚴格執行「買隱形眼鏡須出示醫生處方箋」的規定,引發民怨。16日時,藥署卻改口稱,其實是大家「誤會」了,相關法令要求民衆需要「根據醫師處方」去買隱形眼鏡,並非要大家一定要在購買時持有處方籤,而是希望在配鏡前先讓醫師驗光,再去購買適合的隱形眼鏡。

根據食藥署公告,目前國內1700多種醫療器材,只有在購買隱形眼鏡時,須經醫師處方,然而這項法規從未被嚴格執行。臺北市衛生局在7月時宣佈將加強取締,要求「民衆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醫師處方箋,才能購買隱形眼鏡」,否則將依違反消保法規定,開罰違規業者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但在宣佈要嚴格執行這項法令後,馬上招致民衆不滿。因此臺北市衛生局,在8月31日及9月7日二度再向衛福部要求函釋,希望能針對民國64年8月28日第75911號函釋略以「…隱形眼鏡系屬列管之醫療器材,須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 。」重新作出解釋。

結果食藥署在16日迴應以「應宣導民衆如有矯正近視、遠視或散光情形,應由眼科醫師詳細檢查、驗光診斷矯正度數後,始能決定是否適合配戴隱形眼鏡,再行購買隱形眼鏡…」明顯與64年的函釋不同。

針對前後不同解釋,食藥署副組長朱玉如不認爲食藥署立場反覆,而是強調過去3個月來,媒體和臺北市衛生局都誤會了,因爲食藥署從來都沒有說過,購買隱形眼鏡時須要看到一張「處方箋」,只是要求民衆要先經醫師「處方」診斷,在知道自己度數後,再去購買隱形眼鏡。

根據食藥署最新作出的函釋,臺北市衛生局在新聞稿中表示,謹依上開函釋辦理,重申「網路稽查從嚴,配合中央最新函釋宣導」立場。未來僅會針對網路販售隱形眼鏡的違法行爲,執行專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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