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上路近2年 斬斷經濟誘因降低犯罪動機

▲沒收新制上路後,從經濟誘因斬斷犯罪動機。(示意圖記者皮心瑀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刑法沒收新制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確實發揮當時修法目的,從經濟誘因上斷絕被告的犯罪動機,並將犯罪所得歸還應得者,實現社會公益法界人士呼籲,欲從事經濟犯罪者應該要認清沒收新制的規定,認清「即便犯案,也不能變得更有錢」的事實,減少犯罪。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文中舉出實例小王於2017年5月到9月間,從新竹金山四處爬窗、破門侵入住宅行竊遭逮經羈押後,各地警察紛紛借提查案,其中在桃園就至少偷了23戶,雖然他始終說因爲遭抓姦財產被查封,其母就醫又需醫療費用才犯案,但竊盜得手部分仍遭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396萬元,偵查中亦已扣押其不動產,所以後續被告仍須面對其財產的拍賣執行。

邱文中從沒收新制的角度出發,「爲了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遏阻犯罪誘因,刑法第38條之1明定因實施犯罪而直接取得之物(如竊得的贓物)、其變得之物(如變賣贓物所得款項)或財產上利益(如佔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及其孳息(如利息租金),均應沒收,且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爲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亦可沒收,避免該第三人獲利。」

「此外,沒收程序,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僅需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可,故上述竊盜案件,只要被害人能夠明確指出遭竊的財物爲何,並經過被告自白在案,雖然多數贓物下落不明,且小王辯稱僅實際取得其中3,40萬元財物,其他都丟掉了,但實務上仍會向小王追徵全部贓物替代價額令其繳納。所以呼籲切勿以身試法,否則像小王雖然辯稱實際所得僅3,40萬元,卻遭全額查扣將近400萬元財產,審理中仍持續羈押,將來面臨漫長刑期,不只得不償失,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後,根據沒收新制修法理由中指出:「基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消除鉅額不法利益之犯罪經濟上誘因,使犯罪行爲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能因犯罪而取得不法利益,故應擴大沒收之對象,才能杜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