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死刑的困境--割喉案彰顯的司法問題

吳景欽

臺南發生男童遭割喉的慘劇行爲人宣稱,因想吃牢飯,且殺人一、二人不會被判死刑,故選擇兒童行兇對象。此動機是否爲真,尚待檢方釐清,卻又再引爆死刑存廢的爭議,同時,也暴露出現行司法在面對死刑案件時的困境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法定刑爲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又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護法》第112條第1項,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爲犯罪者,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在此次事件裡,由於被害對象爲十二歲以下的兒童,所以法定刑即從十五年起跳,依此而論,我國刑法對殺人犯罪的處罰,不可謂不重。至於是否判處死刑,依據《刑法》第57條,乃由法官審酌行爲動機、犯罪手段結果、生活狀況、品行及犯後態度等爲綜合考量。也因此,基於生命無價,現行刑法是沒有所謂殺多少人才會被判死刑的明文,即便只殺一人,若犯罪手段殘忍,且又挑選弱勢的兒童下手,亦可因此判處死刑。

只是《刑法》第57條,賦予法官必須審酌的事項,多屬空泛與不確定,對於如何的情況該判死刑,一直缺乏客觀基準,這就難免相類似案件,因法官不同所造成的歧異性。若再加以人性所必然存有的「求其生而不可得」的心理殺人案件最終遭判處死刑確定者,僅約一成左右的比例,實也不足爲奇。更麻煩的是,基於慎刑原則,面對死刑案件的審理,往往較其他案件漫長,一再發回更審,審理期間動輒超過五年、十年者,早已是司空見慣之事,案件即可能在死刑、無期徒刑間徘徊,對被告被害人家屬而言,都是一種煎熬。

爲了避免死刑判決流於法官的恣意與專斷,最高法院才宣佈從本月開始,對死刑案件一律爲公開辯論,並同時徵詢被害者家屬的意見,以讓死刑案件的審理更具透明與客觀性。至於針對案件延宕的問題,早在2010年五月,我國即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的通過,而根據此法第7條,若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而未確定者,被告可以侵害其迅速審判權爲由,向法院聲請減刑。此對審理漫長的死刑案件而言,雖可因此終結,但問題是,其期間仍須超過八年,且以侵害迅審權爲由來爲免死的基礎,不僅在法理上難以圓說,被害者家屬也必然不服,法官是否敢於動用條款,肯定是個未知數。

而更大的問題,還在於死刑判決確定後,由於死刑的高度爭議性及害怕國際觀瞻法務部長亦不敢於立即令準執行,致目前死刑確定待執行的人數,已突破六十人,死刑即便有嚇阻效果,其效力肯定也將因此遞減。所以,此次割喉事件的行爲人,雖對刑法的認知有誤解,但對司法對待死刑案件的處理方式,卻未必有錯誤

死刑是否能嚇阻犯罪,尚未可知,但司法在面對殺人案審理時,所出現的裁判歧異、不確定與延宕性,自不免讓人產生僥倖心理,致使法律該有的公信力實效性因此減損,而可能使社會陷入失序狀態,這必然不利於犯罪的防止。因此,於死刑存廢爭議不休之際,恐更該檢討此沉痾已深的司法問題。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