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露營場水污染 最高罰300萬

苗栗縣內大小露營場超過300座。環境部2024年元月修正公告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的露營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妥善收集與處理污水,並從2024年3月1日起實施,縣府環保局特別連辦5場說明會,請露營場業者確實配合改善,違規者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謝明俊攝)

苗栗縣好山好水,是國內愛好露營民衆經常選擇露營的去處,縣內大小露營場超過300座。環境部去年元月修正公告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的露營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妥善收集與處理污水,並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縣府環保局特別連辦5場說明會,請露營場業者確實配合改善,違規者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苗栗縣內的露營場目前有超過300座,多數集中在泰安鄉及南莊鄉等地山區,其餘鄉鎮也有露營場,多位在偏遠山區爲主,環境部爲防範露營活動產生的生活污水造成環境及水源水質污染,於去年元月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爲」,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的露營場,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妥善收集與處理污水,確保放流水質符合標準。並提供業者1年緩衝期,這項新規範從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環保局爲協助業者適應新法規,2月24日、25日、26日分別舉辦露營區管理暨飲用水安全宣導會共5場次,向業者說明相關規範與改善措施,邀請苗栗縣露營觀光產業發展協會及許多露營場業者出席。

環保局長陳華盛表示,縣內多數露營場雖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規模,但考量許多露營場址設置於山區,露營活動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廢水若未妥善收集與處理,可能對環境及水源地造成污染,因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修正公告,要求露營場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或委託合法處理業者代爲處理,違規者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