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黨修訂選舉辦法 酒駕滿10年可例外提名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本報資料照片)
2024選戰逼近,民衆黨15日召開中央委員會,會中通過《臺灣民衆黨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規範候選人資格,其中酒駕條款部分,規範受行政裁罰迄今已滿10年之翌可例外提名,區域立委各區有意參選黨員如超過議定之提名人數,將由選舉決策委員會協調,若選決會協調未果,則以民意調查方式或其他可行方式進行評比;艱困選區則可徵召。
根據提名辦法,被提名人除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7條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規定之候選人消極資格外,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具被提名資格;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黨逕爲撤銷提名。但已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包括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衆暴動、施強暴脅迫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爲之罪,觸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
另提名辦法訂定酒駕行爲者不予提名之原則,原則有酒駕行爲者或因酒駕行爲而拒測者不予提名;倘已提名始發覺者,本黨得逕爲撤銷提名,酒駕行爲包括駕駛任何交通工具,無論屬刑事或行政不 法,包括但不限於遭行政裁罰、刑事處罰、緩起訴或緩刑 者,惟因酒駕行爲受行政裁罰(拒測者除外)時並未涉及刑責且僅犯乙次者,自該酒駕受行政裁罰時起迄今已滿十年之翌日起,則例外得受本黨提名。
區域立委部分,提名辦法規定,有意參選的黨員可逕向地方黨部提出申請,或由各地方黨部舉薦適當人選,各地方黨部由主委籌組推薦小組辦理面試,並彙整收件及舉薦名單送交組織發展部核備,前開推薦小組不得少於3人。組織部統整名單後,提交選決會審覈,選決會覈定後,提請中央委員會審覈。中央委員會超過3分之2出席,出席人數超過2分之1投票爲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
針對政黨比例代表制者(不分區立委)提名作業,由選決會產生政黨比例代表制名額、名單及排序,中央委員會超過3分之2出席,出席人數超過2分之1投票爲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決議。提名總額中每兩名應有一名女性;擔任政黨比例代表制者,有義務代表本黨參與選舉, 相關規定另定之。
經提名之本黨政黨比例代表候選人,應接受中央黨部指派,全力爲本黨候選人助選,闡揚黨章、黨綱與行動綱領,併爲黨所作成之決 策進行辯護;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務行使辦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另定之。
根據辦法規範初選程序,爲求黨內團結及勝選最大考量,各區有意參選的黨員如超過議定之提名人數,組織發展部應提報建請選決會以協調之方式,商議被提名人之安排。
若選決會協調未果,則以民意調查方式或其他可行方式進行評比,復由選舉決策委員會確認最終安排,並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執行並公告初選結果。參加初選者應繳交民調作業費及保證金等選務相關費用。
另外,選決會得針對艱困選區、未有提名人之選區及因應時勢之考量,徵詢舉薦適當人選,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予以徵召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