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擬修法提高酒駕罰鍰 連同乘者也要罰1萬

民進黨立委擬提升酒駕罰則。(資料照/記者孫曜樟翻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酒駕肇事引發不少爭議,雖然目前已有罰則,但仍有不少民衆認爲罰太低,沒有嚇阻效果。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則提案,現行酒駕最低可罰1.5萬元,應將下限提高到4萬元,上限則仍爲9萬元;民進黨立委陳曼麗也提案指出,若成年人明知駕駛酒駕還搭乘,可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黃偉哲指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中的沼駕最低罰鍰爲1萬5千元,較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無照駕駛,或違規裝載砂石土方的最低罰鍰4萬元都還低。然而,此三者危害性相當,因此最低罰鍰宜調整爲相當的程度

因此,他提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駕、吸毒等行爲,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只要汽車駕駛人酒駕,不問該車輛是否爲駕駛人所有,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黃偉哲認爲,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中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吸食毒品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但汽車所有人是否知道汽車駕駛人將酒駕事實認定困難,修法至今執行成效不佳,2014年統計僅14件、2015年統計4件,因此提案修法,要求汽車所有人不論是否知曉駕駛人將酒駕,都必須負有一定程度責任,以達社會力量防制酒駕的效果。

另外,陳曼麗表示,近年來國內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傳不已,導致社會大衆之用路權益生命安全均備受威脅,爲有效防止酒駕歪風,樹立全民防酒駕之社會風氣,所以她提案修法,汽車共乘者,若爲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酒味服用含有酒精飲料,而仍搭乘者,於該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在酒駕罰則上,立委趙正宇則提案將罰鍰提升到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且若酒駕2次以上,就罰50萬元;若拒絕稽查,罰鍰也提升到18萬元;至於同行乘客,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處以1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