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對縣政府提告停止開發垃圾處理設施投資案 判決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曾建龍等14人訴請法院,請求判令新竹縣政府作成命廠商停止「實施開發高效能垃圾處理設施」的行政處分,並求償24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新竹縣政府爲解決新竹縣垃圾問題,在2019年10月8日辦理「新竹縣促進民間參與高效能垃圾處理設施投資BOO案」,打算透過引進民間資金及技術,興建熱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經審議,由臺鎔公司擔任該案最優申請人。

臺鎔公司依該政策公告,另成立興建營運之翰陽公司,並與新竹縣政府簽訂開發案,提出環差報告送請縣府的環評委員會會議審議,曾建龍等14人得知該公司不擬就開發案提出環說書送審,認爲有規避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情事,於是寄發公民告知書,告知縣府應執行職務。

2020年10月26縣府未作成臺鎔公司或翰陽公司應改提送開發案環說書之決議,而逕爲環差報告之實質審查,並作成限期補件再審之決議,曾建龍等人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令縣府作成命翰陽或臺鎔公司須提出開發案環說書送審,並於審查通過前停止實施此開發行爲之行政處分及給付24萬元。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臺鎔公司或翰陽公司已實施環評且已取得許可之開發行爲,曾建龍等人的請求沒有理由,且訴請判令縣府支付律師費用10萬元及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爲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各1萬元,共24萬元,亦屬無據,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