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證據「陳同佳自行帶去臺灣」 港律政司長:政府不會干預
陸委會23日上午再批港府對港女命案的處理方式,指港府不起訴兇嫌陳同佳是放棄司法管轄權。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下午迴應,陳同佳犯罪在臺灣,案件也發生在臺灣,臺灣有司法管轄權,不同意「故意放棄自身應有的管轄權」的說法,「陳同佳自願到臺灣面對法律責任,他希望自己帶哪些證據去,他可以有自主權。」
鄭若驊在立法會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香港司法制度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是按「屬地原則」去進行,處理或決定是否檢控某一個人時,所考慮的是證據、法律、《檢控守則》,以及要達致有一個合理定罪的機會,纔會檢控某一個人,「假如我們決定不檢控該人時,法院自然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也沒有所謂放棄應有管轄權的說法。」
▼香港律政司長鄭若驊。(圖/香港特區政府)
鄭若驊說,陳同佳案發生在臺灣,證據也大部分在臺灣,臺灣有刑事司法管轄權,應該由臺灣法院去處理,「所以對於有說法指我們故意放棄這一點,我在此表示極不同意。」
鄭若驊指出,「陳同佳自願到臺灣面對其法律責任,在這個情況下,他希望自己帶哪些證據去,他可以有自主權,政府不會干預,有甚麼證據臺方要求而香港可以在法律上能夠做到,相信政府也會盡量配合。」
▼陸委會致函港府,要求派檢警押回陳同佳。(圖/記者蔡紹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