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證據「陳同佳自行帶去臺灣」 港律政司長:政府不會干預

陳同佳23日上午出獄,接受媒體採訪。(圖/路透社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陸委會23日上午再批港府港女命案處理方式,指港府不起訴兇嫌陳同佳是放棄司法管轄權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下午迴應,陳同佳犯罪臺灣案件也發生在臺灣,臺灣有司法管轄權,不同意「故意放棄自身應有的管轄權」的說法,「陳同佳自願到臺灣面對法律責任,他希望自己帶哪些證據去,他可以有自主權。」

鄭若驊在立法會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香港司法制度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是按「屬地原則」去進行,處理或決定是否檢控某一個人時,所考慮的是證據、法律、《檢控守則》,以及要達致有一個合理定罪機會,纔會檢控某一個人,「假如我們決定不檢控該人時,法院自然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也沒有所謂放棄應有管轄權的說法。」

▼香港律政司長鄭若驊。(圖/香港特區政府

鄭若驊說,陳同佳案發生在臺灣,證據也大部分在臺灣,臺灣有刑事司法管轄權,應該由臺灣法院去處理,「所以對於有說法指我們故意放棄這一點,我在此表示極不同意。」

鄭若驊指出,「陳同佳自願到臺灣面對其法律責任,在這個情況下,他希望自己帶哪些證據去,他可以有自主權,政府不會干預,有甚麼證據臺方要求而香港可以在法律上能夠做到,相信政府也會盡量配合。」

▼陸委會致函港府,要求派檢警押回陳同佳。(圖/記者蔡紹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