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看陳同佳案:臺灣司法主權遭蔡政府政治操弄

▲蔡政府原先反對陳同佳來臺投案,突然在22晚間同意,遭批爲了選舉考量決策搖擺。(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在臺犯下殺人棄屍嫌疑的港人陳同佳有意來臺投案,卻遭民進黨政府拒絕。不過,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22日突然宣佈,已致函要求港府同意我方檢警前往香港,押解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態度180度大轉彎。對此,學者紛紛批評,司法管轄權爲我國主權的一部分,蔡政府一下說不收,又說派檢警去香港抓人,不僅對臺灣法律目無法紀,對香港法律也目無法紀。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3日上午10時舉辦「陳同佳不來,司法真丟人」記者會。由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召集人何展旭主持,參與人包括淡江大學教授包正豪、文化大學教授吳盈德政治大學副教授廖元豪、律師歐陽弘,對於近日民進黨政府拒絕殺人犯陳同佳入境引發的政治及司法爭議,提出批判。

何展旭表示,一個單純的嫌犯投案,被蔡政府搞得「荒腔走板,目無法紀,喪權辱國」,原本只是要求協助逮捕嫌犯,卻因爲「反送中運動」的政治考量,導致蔡政府反覆改變立場,簡直荒腔走板;當陳同佳自願投案時,法務部卻要求香港政府違法續押,又說派檢警去香港抓人,不僅對臺灣法律目無法紀,對香港法律也目無法紀;而對自己的司法權自我限制,又不尊重香港的司法主權,更是喪權辱國。

淡江大學教授包正豪則從一般人的觀感角度切入,他指出,在一個犯人在臺灣殺人後潛逃出境,當這個犯人自願回來受審時,政府卻說有其他考量不願處理,這是一般人難以接受的。

包正豪說,民進黨主張維護主權,司法管轄權也是主權的一部分,主權是必須實踐的,不能只是嘴巴說說。這個案子中,實踐主權的方法是以臺灣的法律對犯人進行審判,而不應該是拒絕審判。民進黨在這案子中的表現應該是「慌了」,沒想到對方會投案,又影響到選情,又想吃香港的豆腐,進退失據。民進黨政府還習慣性圓謊,自我認爲談判策略高明,令人難以接受。

對於民進黨政府主張香港「不應放殺人犯陳同佳出獄趴趴走」,包正豪也認爲,一個刑滿出獄的人,在民主國家應認爲「已經無罪了」,要求香港去抓一個無罪的人,並不妥當。

吳盈德從法律層面提出批評,指出臺灣對於本案有司法管轄權,作爲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容置疑。我們也必須認知到法律體系的不同,香港依他們的法律,對境外殺人罪無從處理,但我們有管轄權,因此只要陳同佳進入我們能掌握的範圍,我們都應該依法逮捕,司法權不應成爲政治操作的工具。

廖元豪表示,不可否認的,雙方在這件事件下都有政治動作,但不同的是,香港的政治動作是結合他們的法律。但臺灣的政治動作,卻是違背法律的。香港刑事訴訟法第19條,在境外的犯罪,香港不處理。因此香港主張沒有管轄權是合法的,我們指責對方「放殺人犯趴趴走」則是錯誤的。如果陳同佳不來,不是我們政府的問題,但如果是我們拒絕他入境,那是我們的問題。

廖元豪認爲,本案發展至今最大的意義在於,蔡政府的蠻橫,因爲臺灣社會不能接受殺了人政府卻不處理,此種民意,逼政府轉向,這是臺灣民主的勝利。除此之外,這件事情中,被害人及其家屬更應該被關心,只有陳同佳來臺受審,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司法正義纔有保障。

廖元豪教授也不解的問:爲什麼陳同佳送到臺灣,等於送中?這是很多人聽不懂的話。香港人不願意去大陸受審,但願意來臺灣受審,這有利於臺灣的司法獨立及主權,蔡政府卻反其道而行,操作「送臺等於送中」,十分奇怪。

歐陽弘則指出,臺灣的政府應該是一個法治的政府,不應是一個政治的政府。爲了保障人權,蔡政府不應該以證據可能不足拒絕陳同佳來臺受審,相反的,蔡政府更應關心的是,如果陳同佳入境了,審判中關於證據、刑度等問題,我們的司法可否有效、公正的取證及判決,實質上維護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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