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給的購房款,是贈與還是借貸?

現實生活中,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較爲普遍。那麼,父母的出資什麼情況下屬於贈與?什麼情況下屬於借貸?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的情形較爲普遍。出現糾紛時,對於父母爲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基於親緣關係和傳統家庭文化,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本意是解決或改善子女居住條件,如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應推定爲贈與。另一種觀點則認爲,子女成年之後,父母不再負有供養義務,如果事先沒有約定,不能直接推定爲贈與,而需要子女對雙方存在贈與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父母請求返還出資類糾紛,不能理所應當認爲父母的資助是贈與,法院審理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倫理人情和公序良俗進行綜合評判。具體而言,針對以下兩種常見的糾紛類型,應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

第一種情形是父母爲婚前子女出資購房,僅起訴子女一方返還出資。前述案例就是此種情形。因子女成年後,父母不再負有供養義務,故在父母沒有明確意思表示或無相關約定的情況下,不宜將父母出資直接推定爲贈與,而應當從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贈與事實的證明標準出發,結合倫理人情和公序良俗進行綜合分析,兼顧父母、子女之間的利益平衡,注重結果公平和敬老愛老的價值導向,但要注意排除父母與子女惡意串通損害子女配偶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第二種情形是父母爲子女夫妻雙方出資購房,起訴子女夫妻雙方返還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爲這種情形提供了裁判依據。子女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房出資的,對於款項性質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認定爲是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出資時明確表示爲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父母主張出資款項性質爲借款,一般應由父母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條,一般應認定爲借貸。如果僅有己方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而子女配偶不予認可,則應當綜合考慮在案證據,參考傳統習俗和人情倫理進行裁判,兼顧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間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與配偶離婚時,父母與子女惡意串通損害子女配偶權益的情況發生。

法官提示

建議父母在爲子女出資購房時,能夠以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購房出資的性質。不願訂立協議的,也應就往來資金的性質做好溝通並留存好相關證據,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爲人子女者,應當對父母的資助心懷感恩,不能認爲父母的出資是理所應當,更不能怠於履行對父母的贍養和照顧義務,一味索取、不知回報。

來源:淄博中院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