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遭虎頭蜂螫死!兒因「這理由」提國賠138萬 判決出爐超翻轉

清明後至中秋前,是虎頭蜂出沒旺季。(情境示意圖 / 中時資料照)

宜蘭市一名87歲老婦2019年間6月下旬因遭虎頭蜂螫致死,其子李男認定慘案發生,理應歸咎宜蘭縣政府人員之失職,因此向宜蘭縣政府提出國賠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最終審理,認爲宜蘭縣政府應對路人、附近住家與作業人員採取適當警示,認定縣政府怠於履行警示職務,判國賠喪葬38萬7千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2019年6月間,就曾發生虎頭蜂螫人事件,同月29日經民衆向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通報,宜蘭市慈航路一座高壓電線槓有虎頭蜂巢,被上訴人農業處派員到場確認危險源存在後,即通知臺電公司斷電,以進行蜂巢摘除作業。

未料農業處卻怠於臺電公司進行停電事宜,且未於現場設置警示標誌以此警告民衆,導致李男87歲母親於同年7月9日在土地菜園工作時,因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而遭蜂螫致死。

李男主張,宜蘭縣政府人員確認電線槓上存在虎頭蜂窩,卻未能及時摘除該危險源,亦未進行任何處理,其中包括警戒標誌警告或限制,這才導致母親慘被虎頭蜂螫死,因此憤而向宜蘭縣政府提起國賠訴訟。

宜蘭縣政府則稱,相關捕蜂機關經現場確認後,發現虎頭蜂巢位於高壓電線槓,但冒然摘除憂有觸電危險。待通知臺電進行停電後,摘除蜂巢原作業期爲6個工作天,經協調後縮短爲4個工作天,且排定7月9日晚間進行作業,卻未料當日上午即不幸發生婦人遭蜂螫死之意外。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原採信縣政府主張,認爲宜蘭縣政府因爲配合臺電斷電作業,因此無法現場摘除蜂巢,並認爲蜂巢於戶外,客觀上對民衆聲明、身體危害並無急迫危險性,即使在該路段設置警告標誌,亦難認爲可必然防止民衆被虎頭蜂叮螫;上訴人請求撫慰金150萬元過高,而李姓婦女本身亦有有過失,因此駁回上訴。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最高法院認爲行政機關爲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如國家機關符合怠於執行職務之要件,則應負國賠責任。

高等法院後棄原判決,於一審判決指出,宜蘭縣政府應對路人、附近住家與作業人員採取適當警示,認定縣政府怠於履行警示職務,判國賠喪葬38萬7千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