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貪污濫權「被控32罪狀」 歷任大馬領袖全部輸給他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20日再被指控25項罪名,加上先前的7項總計32項。(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Najib Razak)20日下午在地方法庭被指控25項罪名,連同前2次被指控的7項共計32項,創下歷來馬來西亞前領袖被指控最多罪名的紀錄。納吉罪名一旦成立,可被判罰款超過500萬令吉或是監禁不超過5年,又或是兩者兼施,視何者更高。
綜合媒體報導,納吉被指控的25項罪名中,其中有21項是針對總額近21億令吉(約新臺幣156億元)的洗黑錢罪名,另外4項則是涉嫌濫權收取近23億令吉(約新臺幣171億元)贓款。
報導也提到,納吉的罪名一旦成立,屆時可被判罰款超過500萬令吉,或是監禁不超過5年,又或是兩者兼施,視何者更高,但他目前否認所有罪名,獲地方法官准以350萬令吉保釋金與2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但並沒有被禁止出席任何公開活動。此案也將於11月16日進行公審。
因涉嫌把高達26億令吉(約新臺幣193億元)的一馬發展公司(1MDB)相關款項存入個人帳戶的納吉,被馬來西亞反貪腐委員會(MACC)在19日下午4點13分左右逮捕。
這已是納吉第3次因涉貪被捕,他曾在今年7月4日與8月8日時,被反貪污委員會援引刑事失信、貪污濫權以及反洗黑錢法令指控7項罪名,而他的妻子羅斯瑪(Rosmah Mansor)近期也可能被指控包括洗黑錢等20多項刑事罪名。
納吉在2009年時以「拚經濟」爲由成立一馬發展公司(1MDB),但涉嫌將旗下單位SRC國際(SRC International)的4200萬令吉款項轉入個人戶頭,還在國外購置豪宅與私人飛機等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