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逼少女傳裸照PO色情網站  法官:僅露上半身不算猥褻

屏東一名陳姓男子僞裝成女子強逼少女傳裸照,再將少女的裸照上傳至色情網站高雄分院僅依強制罪嫌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圖/翻攝自Peakpx免費圖庫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陳姓男子在臉書上化名「柔芳王」僞裝成女子,在臉書搭訕一名12歲的少女,更進一步要求少女傳露點照給他,事後更將少女的裸照與影片上傳到色情網站上,被網路警察發現後,遭檢方依散佈猥褻行爲電子訊號與強制罪嫌等起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爲,由於影片僅露胸部,並沒有將下體露出也沒有不雅姿態,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不構成「猥褻」要件,僅依強制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臉書上僞裝成一名叫「柔芳王」的女子,搭訕一名12歲的少女後,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傳給他,但反被少女要求先傳自己的裸照,陳男傳了一張「自己」裸露上半身照片之後,再次要求少女「比照辦理」,遭到少女拒絕。

陳男眼見哄騙未果,便威脅她「你已經看了我的裸照,若不傳自己的裸照給我的話,就要讓你紅!」少女心生畏懼,遂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給陳男,而陳男隨後再將影片與照片上傳到色情網站上供人瀏覽,直到被網路警察查獲。

檢方偵訊後依「兒少法」散佈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與強制罪嫌,將陳男起訴。

而高雄高分院審理過後,認爲少女所上傳的照片、影片僅有單純裸露胸部的照片,影片部分也只有將上衣拉起,依現今社會開放程度,在寫真集中屢見不鮮,一般人對於上半身裸露照片也多以欣賞觀點看待,很少會覺得厭惡或羞恥不堪。

法官也指出,少女雖然在陳男的威脅下傳裸照給他,但因少女並無露出下體,亦無做出任何此不雅舉動,認爲照片與影片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因此在散步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中認定陳男無罪,但依強制罪嫌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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