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乘電動滑板上路自摔慘了!波麗士一查「酒駕送辦」
賴男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躲避查緝,不料卻自摔露餡被法辦。(翻攝畫面)
電動滑板車是熱門的休閒交通輔具,在公園、廣場等地隨處可見,警方提醒,如果將電動滑板車騎上馬路,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果酒後駕駛電動滑板車上路,更是違反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臺中市大里區日前深夜零時許,一名年約50歲的賴姓男子,在友人家飲酒結束後,卻是心存僥倖,想說電動滑板車較不易被警方攔查取締,就大膽騎乘電動滑板車要返回太平住處。
不料,賴男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疑因輾壓石頭而失控自摔,警方獲報到場,發現賴男有濃濃酒味,酒測值高達0.96Mg/L,被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提醒民衆,電動滑板車是靠電力驅動,故屬於刑法「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酒測值如超過0.25 Mg/L,警方可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提醒民衆勿違規使用及酒駕,以保障自己及他人行車安全。
仁化派出所所長黃秉鈞表示,目前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如有酒駕行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爲慢車,並自去年(111年)11月30日施行,原則上禁止行駛於道路,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僅能在非屬道路的公園、廣場、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霧峰分局長陳祥麟呼籲,警方對於酒駕「零容忍」,民衆應謹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民衆如與親友聚會飲酒,應多加利用計程車、代駕或大衆運輸交通工具返家,切勿心存僥倖使用個人行動器具酒駕,警方將持續加強酒駕執法,維護民衆生活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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