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切肉刀砍死舅 判15年8月定讞
男子錢韻丞被控因常被同住的劉姓小舅叨唸,要他去找工作、搬出去,去年耶誕夜雙方再起口角,錢以預藏的切肉刀砍死小舅,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判錢15年8月徒刑。錢與檢方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記者王宏舜/攝影
此案爲桃園地方法院第一件國民法官案。錢男當時當着失智外公、母親面前,朝小舅致命部位刺砍廿刀以上致死,桃園地院審理時,檢察官李信龍引用清代文人紀曉嵐「但見生者之可憫,不見死者之可悲」求處無期徒。
一審合議庭認爲,錢男無穩定工作,生活多以自身爲中心,長期不滿小舅言語暴力,積怨釀成,行兇手法兇殘,犯後委託母親報案叫救護車,符合自首要件,但辨識能力正常不予減刑,又當着至親面前犯案,審理最後一天才向到庭的表姊道歉,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八月刑。
檢方上訴,指錢男行兇後沒有施救小舅,未和家屬和解難認真心悔悟,僅承擔十五年八月罪責,服刑逾二分之一即可假釋,罪責顯不相當,求處無期徒刑。
錢男也上訴,指小舅多次罵他廢物,要脅趕出住處,承受棲身之所遭剝奪壓力纔會犯案,當時怕影響救護人員急救,纔會先換衣、清洗自己身體,聲請二審進行精神鑑定。
二審認定錢男符合自首要件,是否救治小舅,國民法庭量刑已有考量,精神鑑定部分是錢男一審時自己捨棄此項調查證據,要求二審重新鑑定,不符國民法官法但書;錢男面對司法調查應答適切,細節始末詳盡陳述,也能提出辯解,辨識行爲能力與一般人無異,維持原判。
錢男以相同理由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沒有合法上訴第三審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