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持武士刀刺死小舅子謊稱自殘 二審仍判15年

臺南地院認陳男犯殺人罪處15年,不服上訴二審,今天上午宣判,上訴駁回。圖/本報資料照

一審指出,依據陳男自白、證人證述及臺南地檢署相驗解剖資料,顯示被害人受到傷及肺臟的胸腔穿刺傷,爲人體要害,陳男以利刃刺殺被害人,認陳男有殺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法官認陳男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殺人罪。

一審審酌,雙方關係,二人平日相處不睦,陳男目睹被害人取其武士刀相逼,心生不滿撿拾被害人掉落的武士刀,刺殺被害人肺部要害,造成被害人生命消逝而蒙受永無法回覆的損害,犯罪情節重大,造成被害人家屬內心難以撫平的傷痛。

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尚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害,惟被害人的父、弟、姐均原諒被告,被害人一子則表示不提告訴,但另名兒子則表明應重判被告,並與女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認他犯殺人罪量處15年。

至於死者的兩名子女向陳各求償精神慰撫金120萬外,兒子也請求陳賠償殯葬費支出10萬5100元,民事部分則判陳應給付女兒120萬元及兒子130萬5100元。

案發當時,陳男第一時間告訴其家人,對方是自殘?陳男向法官表示,因爲沒有遇過,很害怕,纔講對方自殘。他表示,刺了對方後,將刀子丟在對方手部。他當庭對死者家屬說,「很對不起」,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死者子女的律師說,本案在場僅被告及死者2人,如今死者已無法爲自己伸冤。而第一時間,陳告訴警消對方自殘,直至家人有異議,相驗後才發現是他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