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警轉讓安非他命 法官憑「這點」他獲輕判8月徒刑

臺北市南港分局一名王姓警備隊員去年至今年初多次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他人,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王男轉讓數量稀少,不像毒梟大量散播毒品,依藥事法判處王男8月徒刑,緩刑3年。(蔡雯如攝)

臺北市南港分局一名王姓警備隊員去年至今年初多次轉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他人,警局記二大過免職,後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王男轉讓數量稀少,不像毒梟大量散播毒品,依藥事法判處王男8月徒刑,緩刑3年,

王男因執勤經常精神不佳,多次違反勤務紀律,警局幹部長期觀察後認爲有異進行調查,發現他與列管毒品人口不當接觸,疑似有涉毒狀況,主動報請檢方調查,檢警今年2月間搜索王男住家,當場查獲毒品。

王男被捕後,坦承有轉讓毒品、注射毒品行爲,由於王男每次轉讓毒品數量,僅有0.1或0.15公克,未達「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的第2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加上在偵查、審理程序皆自白犯行,因此未加重刑責,反而獲得減刑。

合議庭認爲,王男犯行時仍擔任警職,卻因私心,轉讓二級毒品,所爲自無可取,但考量轉讓數量屬微,尚非毒梟大量散播毒品,犯罪情節輕微,犯後也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經過偵查、審理教訓後,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判處8月徒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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