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遭警扣車並開罰 5小時後逕自將保管車輛開走

桃園吳姓男子今年元月間某日凌晨飲酒後駕車返家,卻在離家281公尺遠的路口遇桃市桃園警分局青溪派出所執行酒測勤務,發現吳的酒測值爲0.22mg/l,當場拆車牌、扣車移置保管並開罰,詎料,吳男當天上午近8點,潛入警所停車場逕自將愛車開走,桃園地檢署偵結,將他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起訴指出,47歲吳姓男子家住桃園區大興路巷內大樓,今年1月19日凌晨2點44分駕車返家,行經桃園區大興路與民有三街口前,遭桃園警分局青溪派出所警員查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22毫克,雖未達移送地檢署法辦0.25mg/l的標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將吳男駕駛的車輛當場查扣,並移置到青溪派出所後方停車場代爲保管。

詎料,吳男名之車輛已經遭警方依法保管,乃屬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物品,竟於當天上午7點37分,前往警所後方停車場,以鑰匙發動車輛後逕行駕車離去,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才驚覺事情不妙,循線將吳男逮回。

吳男坦承未經員警同意擅自將車開走,但否認有觸法犯意,以「我不知道要先繳罰單纔可以領車!」來辯稱,但有警員職務報告、桃市警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器畫面佐證,吳男犯行應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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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吳姓男子凌晨遇警攔檢酒測值0.22mg/l,車輛遭查扣移置保管場,詎料,吳男當日上午逕自潛入警所後方停車場將愛車駛離,桃園地檢署偵結,將他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示意圖/警方提供